鲁地税发[2007]39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充分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4-11
摘要:用足用好税收调控和优惠政策,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各级地税部门要在继续抓好省局去年四个具体意见的基础上,按照省政府的最新部署,重点抓好以下税收调控和优惠政策的落实。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充分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全文废止]

鲁地税发[2007]39号        2007-04-11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意见》(鲁政发[2007]2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7]38号)精神,充分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我省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多做贡献,经省局认真研究,确定在去年制定四个方面具体意见的基础上,再提出以下意见。

  一、树立新理念。充分认识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经济决定税源,经济发展的规模和质量直接决定着税源的规模和质量。近年来,我省经济得到较快发展,但也存在许多突出矛盾和问题,特别是经济增长方式还没有实现根本性转变,粗放型特征比较明显,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具体表现为高新技术产业规模小、服务业发展滞后等。这也是我省地方税收结构不够合理的根本原因。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省政府从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大局出发,对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作出了新的部署,要求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积极做好工作。全省各级地税部门务必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指示精神上来,按照“经济决定税源,管理增加税收”的治税理念,加强经济与税收关系和紧密度的研究,进一步树立鼓励投资与消费共同拉动经济税源增长的新理念,树立扶持传统产业提升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共同拉动经济税源增长的新理念,树立支持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拉动经济税源增长的新理念,树立支持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共同拉动经济税源增长的新理念,树立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和新型流通业发展拉动经济税源增长的新理念,充分发挥好地方税收职能作用,为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用足用好税收调控和优惠政策,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各级地税部门要在继续抓好省局去年四个具体意见的基础上,按照省政府的最新部署,重点抓好以下税收调控和优惠政策的落实。

  (一)进一步支持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

  重点用足用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重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尽快形成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集团。

  (二)进一步支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1、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和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五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3、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或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企业所得税,对孵化服务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4、对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5、对中国境内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资额超过80亿元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lam的,按照财政部《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文)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7、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l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对生产线宽小于0.81xm(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即自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进一步支持发展装备制造业

  1、支持制造业关键设备的生产。对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人,计入“补贴收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暂不计人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汽车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允许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其他企业的某些特殊机器设备,也可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

  (四)进一步支持利用先进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1、用足用好技术开发费扣除政策。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五年内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结转抵扣。

  2、用足用好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政策。凡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当年抵免不足的,可在5年内用以后年度的新增所得税延续抵免。

  3、用足用好加速折旧和费用计入成本政策。企业可以根据技术改造规划和承受能力,在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区间内,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

  (五)进一步支持节约能源资源、努力降低消耗

  1、对生产节水、节能等资源节约型产品的关键设备,政府鼓励发展的资源节约型重点产品生产企业的关键设备,以及对循环经济示范企业使用的资源循环型关键设备,允许实行加速折旧。

  2、对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的资源做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3、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4、企业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产品而兴建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5、节能、节电、节水的资源节约型企业,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报经批准后,地税机关酌情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照顾。

  6、加快推进煤层气资源的抽采利用,鼓励清洁生产、节约生产和安全生产。对煤层气抽采企业先征后退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煤层气技术的研究和扩大再生产,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购进的煤层气抽采泵、钻机、煤层气监测装置、煤层气发电机组、钻井、录井、测井等专用设备,统一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

  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

  (六)进一步支持保护生态环境、污染减排

  1、为促进焦煤的合理开发利用,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2月1日起,将焦煤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确定为每吨8元。

  2、为促进钒矿石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对在我国境内开采钒矿石(含石煤钒)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缴纳资源税。钒矿石(含石煤钒)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吨l2元。

  3、为进一步促进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顺利履行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义务和要求,对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通过招标确定关闭生产线或削减生产量的全氯氟烃、哈龙、四氯化碳、三氯乙烷生产企业(名单附后)所获得的《议定书》多边基金赠款,可视为有特定用途的基金,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4、取消对有色金属矿资源税减征30%的优惠政策,恢复按全额征收;调整对冶金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征政策,暂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调整钼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一等税额标准为每吨8元,二等税额标准为每吨7元,三等税额标准为每吨6元,四等税额标准为每吨5元,五等税额标准为每吨4元;将锰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由2元/吨,调整到6元/吨.

  5、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置劳务,取得的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6、对为净化环境、有效保护资源而兴建的污水处理厂的生产经营用房及其所占土地,报经地税机关批准,可酌情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7、因污染、扰民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企业,在自行转让原房产时,报经地税机关批准,可给予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照顾。

  (七)进一步支持发展现代服务业

  各级地税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加快发展服务业、提高服务业在三次产业中的比重,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必由之路,是有效缓解能源资源短缺的瓶颈制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迫切需要,是适应对外开放新形势、实现综合国力整体跃升的有效途径,也是解决民生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要在抓好现行政策落实的同时,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最近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对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物流企业,以及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软件研发、产品技术研发及工业设计、信息技术研发、信息技术外包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的服务企业,实行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待国家具体配套政策出台后,迅速抓好贯彻落实。另外,各级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召开的地税税源普查工作会议精神,加强企业二、三产业的分离,从大集团公司着手,确实抓出成效。

  三、体恤民生,加强税收管理,促进社会公平公正

  (一)继续抓好有关卫生事业、文化事业、再就业、福利企业、城市社区、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军转干部、复退军人、妇幼养育、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等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使之真正享受到国家政策扶持,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二)加强对高收入行业、群体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对年所得l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对未缴、漏缴、偷逃、举报查处的违法行为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要进一步采取措施,不断加大对高收入行业、群体、个人等的税收征管力度,进一步调节社会分配不公。

  (三)加强税收检查监督。认真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对不依法申报纳税、偷税、逃税、抗税和制售、贩卖假发票、违规代开发票等违法、扰乱正常经济秩序的行为,在工商、公安、检察等部门的支持配合下,继续加大税收检查、稽查、处罚和打击力度,促进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四、坚持依法治税,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和税收服务水平

  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对地税执法和服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地税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税收执法管理,坚持依法治税,继续大力推进税收执法责任制,完善评议考核、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和办法,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新形势下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加强税收政策管理、征收管理、税源控管和社会综合治税,提高经济税收关系研究、经济税源管理、调控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要继续深化税收服务,及时向党委、政府提出发展经济、调整结构、引导投向、培植税源的建设性意见。

  要加强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和残疾人保障金等的代征工作,积极参与公益活动,扶持弱势群体。要充分利用12366纳税服务系统等,更好的落实“三服务”理念。同时,以“信息化建设应用年”活动为契机,大力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建立便利快捷的服务通道,进一步提高服务经济建设、服务社会发展、服务纳税人的能力和水平。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是关系全省经济税收全局的大事,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狠抓落实。特别是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政策法规部门牵头抓,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要加强学习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切实搞好对内的学习宣传,使广大地税干部职工树立新的发展理念,增强做好本职工作,以实际行动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同时,要千方百计搞好对相关企业和广大纳税人的学习宣传,使这些扶持措施广为理解,充分利用,发挥更大的促进作用。要加强督导检查,定期搞好分析和调度,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各项扶持措施落实中遇到的问题,确保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7年0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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