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政发[2022]10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浙江省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6-10
摘要:加快退税进度,确保现有可退增量及存量留抵税额退税2022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落实新扩围的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加大退税资金调度力度,实现应退尽退。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浙江省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舟政发〔2022〕10号               2022-06-10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舟山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浙江省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舟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0日

舟山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浙江省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

(共九个方面45项政策举措)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22〕14号),在落实好我市“5+4”稳进提质政策体系的基础上,按照全面顶格、能出尽出、精准高效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财政支持措施(8项)

  (一)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加快退税进度,确保现有可退增量及存量留抵税额退税2022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落实新扩围的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加大退税资金调度力度,实现应退尽退。

  (二)加快财政支出进度。严控和压减非刚性非重点项目支出,努力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提高财政资金统筹盘活水平,集中财力支持“三保”等重点领域。建立健全结余资金定期清理回收机制,对年度执行中确实不需使用或执行进度严重滞后的资金,按规定调整用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疫情防控等急需资金支持的领域。加快资金下达拨付,确保涉企资金应兑尽兑,充分减轻市场主体资金压力。

  (三)发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拉动作用。持续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带动提高债券资金支出效率,推动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不断提高专项债券使用绩效。进一步加大新增专项债券项目谋划力度,扩大专项债券支持领域,2022年形成200亿元以上专项债储备规模。积极向上争取专项债额度,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建设。

  (四)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覆盖面。聚焦受疫情影响重点行业,加强对小微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建立完善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保费补贴、风险补偿等机制。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保费补贴业务覆盖面,将担保机构开展的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业务、汇率避险业务纳入保费补贴范围。

  (五)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价格扣除评审优惠幅度,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按最高优惠幅度给予扣除。鼓励采购单位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免收履约保障金或降低缴纳比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最高缴纳比例下调为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政府采购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执行预留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政策,根据项目特点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鼓励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门槛。

  (六)扩大实施社保费缓缴政策。扩大政策范围,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缓缴期限阶段性延长至2022年底,其中5个特困行业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特困行业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

  (七)加大稳岗支持力度。优化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将大型企业返还比例提高到50%、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提高到90%。扩大失业保险留工补助政策受益范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所有参保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 500 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企业按每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底。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八)加大科技创新支持力度。实施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奖励政策。经税务部门认定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扣除政府补助、委托外部机构研发费用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占营业收入3%以上(含)且年增长10%以上的企业,按照上述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增量的1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金融支持措施(6项)

  (九)实施还本付息政策应延尽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受疫情影响困难人群等主动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做到应延尽延,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推进连续贷、年审制、随借随还、中期流贷等贷款方式和品种创新,力争2022年末“连续贷+灵活贷”占企业流动资金比例超过50%。用好联合会商帮扶机制。

  (十)加大对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落实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的资金支持比例由1%提高至2%的措施,指导金融机构争取更大额度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落地。指导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和产业链供应链核心企业支持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以供应链融资和政银企合作支持大中小微企业融通发展。

  (十一)推动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深化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运用,引导银行机构争取内部资金转移价格倾斜。推动金融机构向市场主体合理让利,保持贷款平均利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费率继续保持在1%以内。落实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降低政策,做到各类手续费应免尽免、应减尽减。

  (十二)加大重点领域信贷支持力度。针对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重大产业项目、重点民生项目建设需求,指导金融机构投放更多长期限贷款,引导商业银行加大信贷投放力度、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积极吸引保险公司更大力度投资。用好央行碳排减支持工具,重点加大对清洁能源项目的金融支持。

  (十三)深化金融支持稳外贸稳外资。加大外贸企业汇率避险服务力度,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小微企业汇率避险政策落地扩面。推进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提质增效,让更多优质中小企业享受贸易结算便利。深化油品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试点,支持优质企业便利化办理结算。鼓励金融保险机构开展外贸企业信用保险保单融资业务。加强对重点外资企业的金融支持。

  (十四)完善住房领域金融服务。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在首付比例、利率定价等方面体现对首套刚需住房消费者的支持,合理满足改善性住房、新市民住房等融资需求。加强房地产项目融资服务,保持房地产信贷平稳增长。防范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三、扩投资措施(5项)

  (十五)加快推进一批水利项目建设。加快推进海塘安澜、水资源配置、防洪排涝等一批水利重大项目的开工建设,加快完成一批重大项目立项审批,全力攻坚一批已纳入规划、条件成熟的重大项目提前开工。抓紧编制《舟山水网建设规划》,争取2022年年底前出台。

  (十六)加快推动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加快推进526国道岱山段、鲁家峙海底隧道、金塘大浦口集装箱码头工程、燕窝山客运中心等一批在建重大项目。推动甬舟铁路、甬舟高速公路复线金塘至大沙段等项目年内开工建设,加快推进308省道白泉至甬东段、十六门大桥等一批重大项目前期工作。

  (十七)加快推进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投资。开展城市道路整治专项行动,全面消除路桥过渡段沉降差大的“桥头跳车”、起伏不平等病害点段整治。加快道路建设改造51条,新增城区停车位1000个。聚焦城镇燃气设施提升和管道普及,推进双阳燃气场站迁建,新建燃气场站1座、燃气管网36公里,改造燃气管道50公里。纵深推进城市体检工作,加快实施城市有机更新,完成老旧住宅提升改造497幢,完成C级危房解危291幢。推进公园建设及景观提升改造项目12个,完成绿道建设15公里。

  (十八)保障项目顺利推进。开展“拔钉清障”专项行动,为项目推进扫清障碍。聚焦全市项目建设推进中面临的政策处理、要素保障、项目审批等方面的痛点堵点,集中时间、集中精力、集中资源进行集中攻坚,切实扫除项目推进建设各项问题,推动项目无障碍施工。

  (十九)保障重大项目土地要素供给。实施优先保障产业用地的倾斜政策,鼓励产业用地采取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供地方式。支持不同产业用地类型的合理转换,支持“工业+科研”“工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混合产业用地供给,支持产业链多宗土地整体供应。加大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力度,保障企业用地需求。

  四、促消费措施(3项)

  (二十)支持开展各类消费促进活动。重点推进家电等权重消费品惠民下乡,全年举办下乡活动50场以上。组织实施“浙里来消费”系列活动,持续开展消费促进月、金秋购物节等主题促消费活动。支持提升“潮生夜市”等夜间经济活动品质,促进夜间消费增长。

  (二十一)强化新型消费政策支持。用好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补资金,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及运维。在机动车交强险受理环节,对节能新能源车辆第一时间给予车船税减免优惠。落实好对一定排量以下乘用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支持政策。

  (二十二)鼓励新型消费方式。开展生活服务数字化赋能行动,推动实体商贸服务业数字化改造提升和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支持企业、机构打造直播产业基地、建设特色产业公共直播间、孵化直播电商品牌、培养直播电商达人。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平台谋划组织线上节庆活动,拓展线上销售渠道,提升线上销售规模。

  五、扶持困难行业发展措施(5条)

  (二十三)促进服务业恢复市场活力。制定支持服务业恢复发展的细化政策,实施加大防疫支持、强化低息资金定向支持、阶段性降低客车通行费、发放消费券等举措,进一步降低服务业企业成本。

  (二十四)加快海运渔运产业复苏。支持航运企业向企业规模化、船舶大型化方向发展,落实航运业发展补助资金。优化推进远洋自捕鱼回运政策,安排远洋资源回运补助专项经费,推动远洋渔业发展。

  (二十五)推动国际海事服务产业发展。支持船加油行业健康发展,健全国际航行船舶物料供应市场,培育船舶船员管理及相关衍生服务产业,推动国际海事服务产业发展。

  (二十六)提振旅游业发展信心。实施促进文广旅体产业恢复发展相关措施,通过发放旅游消费券、对旅行社“引客入舟”进行奖补、退还旅行社质保金、尽快兑现旅游产业发展资金等举措,帮助旅游业市场主体纾困解难。

  (二十七)减轻建筑业、房地产业企业资金压力。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鼓励绿色低碳建筑、建筑节能改造、建筑科技创新等。对2022年年底前竣工的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存在物业保修金缴交困难的,可通过银行保函形式进行担保,担保形式最长期限不超过二年。对2022年年底前竣工,且竣工时销售率低于50%的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可按销售进度缴纳已售房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本息。

  六、稳外资外贸措施(6项)

  (二十八)鼓励跨境电商发展。支持跨境电商园区建设,对达到一定条件的跨境电商产业园和企业实行一次性奖励。支持跨境电商主体培育,对交易额达到一定规模的电商企业实行一次性奖励。

  (二十九)充分释放RCEP等自贸协定政策红利。大力推广原产地证书线上申请和“自主打印”功能,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贸促会原产地证书申领功能。加强RCEP原产地业务培训,帮助企业梳理出口货物关税政策,提升企业RCEP原产地证申办能力。

  (三十)多渠道支持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大力支持企业参加境外国际性展会,创新展会服务模式,鼓励企业以“代参展”模式参展,提高参展补助比例,并根据市场需要追加新一批境外重点展会项目。鼓励企业组织推销小组赴境外开展经贸促进活动,建设海外营销网络。保障商务交流活动等人员出入境需求。

  (三十一)鼓励进口贸易快速发展。支持进口创新示范区建设,争取更多企业列入省级重点进口平台。鼓励油气、矿砂等大宗商品和高端动物蛋白、粮食等农产品进口,对年度进口额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给予奖励。实施外贸企业国际集装箱运费奖励政策,保障外贸企业供应链畅通。

  (三十二)扩大外贸出口信保业务规模和覆盖面。下调小微出口企业政府联保政策费率,降费幅度不低于20%。扩大政府联保政策覆盖面,对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免费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其保费支出由政府全额承担。鼓励金融保险机构开展外贸企业信用保险保单融资业务。支持小微外贸企业开展汇率避险,对当年办理汇率避险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最高不超过1万元。

  (三十三)加快推进外资项目引进。鼓励引进外资先进制造业项目,对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2000万美元以上的产业项目实行奖励。强化外资线索排摸,加快推进已签约的外资项目落地。建立完善与在华外国商(协)会、外资企业常态化交流机制,聚焦推介重点产业领域,拓展招引项目渠道。在严防境外疫情输入前提下,提升外资企业人员往来和营商活动便利度。

  七、保粮食能源安全措施(3项)

  (三十四)加大粮食生产政策扶持力度。全面推进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粮油规模种植补贴、订单粮食收购奖励、政策性保险等政策落地见效。常态化实施订单粮食收购奖励,提高稻谷最低收购价,在国家最低收购价基础上每百斤增加4元,落实好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提高水稻保险覆盖面和风险保障水平,在中央水稻种植保险最高保额1000元/亩的基础上,早稻增加补充保额200元/亩、单季稻与晚稻增加补充保额400元/亩。

  (三十五)强化能源供应保障。统筹供需平衡,提前落实能源资源,确保电力、天然气供应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压实省统调电厂电煤保障主体责任,确保电煤库存常态化维持在15天以上,力保迎峰度夏期间电力有序、安全、稳定供应。

  (三十六)提高能源储备能力。鼓励工商业用户建设新型储能电站,力争2022年年底前开工建设30万千瓦新型储能示范应用项目,新建集中式充电站10个、公共充电桩300个。加快推进国际油气储运基地建设,提升油气资源储备能力与互联互通水平。

  八、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措施(5项)

  (三十七)降低市场主体用水用电用气用网成本。落实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费用缓缴期,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对中小微企业用电实施阶段性减免,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中小微企业2022年不分摊天然气发电容量电费等费用。2022年底前,电力现货市场运行时,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中小微企业不参与成本补偿分摊,辅助服务费用在电能量费用中作等额扣除。加强用电保障,做到电力供需总体平衡、电网运行安全稳定、居民企业生产生活可靠供电,决不出现拉闸限电情况。降低五小工商户的用气报装成本,针对“瓶改管”五小工商户的用气报装,每户平均减免2000元左右。2022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

  (三十八)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落实承租国有房屋的市场主体租金减免政策,鼓励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比例补助。对在疫情期间为受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房产业主,鼓励各地酌情减免其房产税,并按规定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

  (三十九)优化企业复工达产政策。建立完善产业链供应链重点企业、连续生产运行企业、重点外贸外资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重点企业白名单动态管理机制,落实舟山市“三区”内重点工业企业闭环生产操作指引,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在发生疫情时进行闭环生产,力保企业正常运转和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四十)完善交通物流保通保畅政策。全面取消对来自低风险地区货运车辆的防疫通行限制。对来自或进出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货运车辆,落实“即采即走即追”制度。用好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制度,省内非涉疫地区之间通行的,无需办理通行证。确保公路、航道和港口畅通,确保服务区、收费站等设施应开尽开,不得擅自阻断或关闭。不断迭代完善货车司机防疫服务站服务功能,优化服务流程。对载运粮食、油气、煤炭等重点物资的船舶,优先引航、优先锚泊、优先指派拖轮,保障重要物资快进快出。客货运司机、快递员、船员到异地免费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的,视同当地居民纳入检测范围,享受同等政策。

  (四十一)统筹加大对物流枢纽和物流企业的支持力度。创新口岸监管服务模式,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保障大宗商品、新冠试剂等重要物品快速通关。高效推进“四港”联动,加快推进江海联运发展,大力发展江海联运、江海直达运输。减并港口收费,将港口设施保安费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不再单独设项计收。降低引航(移泊)费基准费率10%。实行货物港务费减免政策。

  九、保基本民生措施(4项)

  (四十二)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将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60万元。二孩、三孩的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在最高60万基础上上浮20%。提高租房提取额度。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申请公积金缓缴。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纳入征信记录。

  (四十三)加强中小企业员工住房保障。鼓励产业园区统筹小微企业需求,统一规划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企业建设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超出自身需求的,鼓励其向周边中小企业员工开放入住。

  (四十四)完善渔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和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支持政策。制定渔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方案,推动落实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逐步完善就业、教育等方面的公共服务体系。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

  (四十五)完善社会民生兜底保障机制。认真执行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足额将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确保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水平不因价格上涨而降低。进一步完善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机制,做好米面油、蔬菜、肉蛋奶等重要民生商品的保供稳价工作。完善大病保险筹资机制,减轻群众医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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