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鄂建办[2012]173号 2012-8-13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 为了严格执行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执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通知如下: 一、毫不动摇地执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明确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办事处必须毫不动摇地执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二、迅速对本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行合规性自查 各地要从履行社会责任的高度出发,通过实施住房公积金差别化信贷政策,达到既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享受低首付、低利率贷款政策的需求,又严格限制投资、投机性购房的目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中心、分中心应对照国家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迅速对本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自查,发现违规行为必须立即自行纠正,并将自查情况以纸质、电子版形式于8月20日前报省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三、加大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 为了解各地住房公积金差别化信贷政策的执行情况,进一步推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贯彻落实。下半年,省厅将对各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首付款标准、贷款利率标准、购房资格认定等执行情况。对不按要求执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且在本通知下发后仍不及时纠正的,省厅将予以严肃处理。 联系人:杨 锦 027-68873031(办、传) 易先宝 027-68873117(办、传) 电子邮箱:zfgjj@hbsjst.gov.cn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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