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函[2009]160号 2009-12-04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8月15日起全文废止。
我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后,各地反映了一些情况,为便于政策执行的统一性,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根据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风险大小确定呆账准备的计提比例,即五级分类: 正常类贷款:不计提呆帐准备 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25% 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50% 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100% 二、中小企业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应为金融企业提取呆账准备当年的实际金额,涉农贷款不受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的限制。 三、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按2008年末存量进行核算。即2008年税前准予扣除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为2008年末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按五级分类的账面余额。 2009年税前准予扣除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2009年末按五级分类提取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2008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准备余额+当年符合规定核销的呆账—收回已核销呆帐。 2010年税前准予扣除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按此类推计算。 四、除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外其他贷款损失准备仍按1%比例在税前扣除。 五、金融企业发生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按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的相关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在税前扣除。 六、金融企业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应建立台账进行管理。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9年12月0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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