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几个问题的函 泰地税二函[2008]2号 2008-03-28 各县(市)地税局,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 今年以来,为配合新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的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了一些政策规定,为落实好近期企业所得税有关工作要求,确保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我市的正确、顺利实施,现就近期企业所得税工作中的几个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一)关于汇缴期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8]85号规定,根据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期限,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即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我市纳税人自行年度纳税申报截止日期统一确定为2008年5月31日。 (二)关于汇总报表和报告上报省局期限 各单位按照《关于认真开展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鲁地税函[2008]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303号)等文件的规定,向市局报送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报告及《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报送时间由每年的6月1日前,统一调整为每年的6月20日前。 (三)关于汇缴检查 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已列入《2008年全省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并确定为检查的优先考虑对象。各单位应根据纳税人汇缴情况、纳税评估情况、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等,及时筛选汇缴检查名单报同级稽查部门,一并列入检查计划。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应在企业汇缴期结束后进行。汇缴检查截至期限,按照全省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为2008年9月底。检查结束后,各单位应将检查情况和由稽查局填报的《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情况统计表》(表样附后)一并报市局(税管二科)。 二、关于福利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一)加计扣除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上述政策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二)2007年减免税计算办法 按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原福利企业,在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期间的企业所得税仍可按原规定予以减征或免征,计算方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执行。即: 按规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原福利企业,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免征应纳税所得额=(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6 按规定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原福利企业,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减征应纳税所得额=(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2)×6? 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应按原规定计算,不包括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部分。 (三)关于工资加计扣除年度申报表的填报 上述福利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免征或减征的企业所得税,仍按原口径填报纳税申报表及有关附表。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可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合并填列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21行“减:加计扣除额”内。同时,对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情况应要求纳税人附报有关情况说明及具体的加计扣除额。各单位要对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额进行单独统计,并在汇缴报告中单独反映。 三、关于外来施工企业所得税的管理 对外来(包括外省进鲁、省内跨区域,下同)从事房地产、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单位)的企业所得税管理,自2008年1月1日起,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人纳税的规定执行。居民企业应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在我市(或本区域)依法设立法人机构的外来施工单位,应在企业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外来施工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固定业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等有关资料,到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其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应按税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不能提供《固定业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等有关资料的外来施工单位,应按征管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省级重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减免税 省农业厅以鲁农产业字[2007]16号文件,公布了省级重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根据《关于贯彻执行重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鲁地税函[2007]140号)的规定,省地税局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会政策法规部门,对农业厅公布的省级重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进行了审核并予以确认。各单位可按山东省地税局《关于贯彻执行重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鲁地税函[2007]140号)的规定,对确定为省级重点农产品加工骨干的企业,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被确定的省级重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可持由省农业厅审核出具的正式文件,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各级负责审批的地税机关要按减免税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按规定的程序审批。 五、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施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 六、关于2008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填表说明中关于“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计算公式,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8]10号)中的计算公式不一致,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计算公式以《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8]10号)中的计算公式为准。即: 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经营收入÷各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总额)×0.35+(该分支机构职工工资÷各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总额)×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0.30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参与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 七、关于2007年度汇算清缴的汇总 目前,数据大集中征管核心系统中,尚未设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汇总功能。经与省局大集中办公室联系,正积极协调神州数码公司尽快按业务需求进行设计,并争取在今年5月底前安装调试并上线运行,以保证各单位汇总的需要。 八、关于软件数据导入 为方便使用软件、并实行网上报税的纳税人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经与省局数据大集中办公室联系,3月底前设计网上报税离线版并上网运行。届时,使用软件汇缴的企业纳税人,可通过报税网络直接将软件生成的年度纳税申报表电子数据导入申报模块进行纳税申报。 九、关于2007年预缴申报功能开放问题 由于省局数据大集中对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的受理申报功能仍然开放,为避免纳税人在对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与2008年的预缴申报发生混淆,请各级税务机关及时提醒补办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的纳税人,务必注明税款所属期限。 泰安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