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6]7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6-08-15
摘要:填报第10栏时,准予抵扣项目无减税优惠的按10=5×9的逻辑关系填报;准予抵扣项目有减税优惠的按10=5×9(1-减征幅度)的逻辑关系填报。目前准予抵扣且有减税优惠的项目为石脑油、润滑油,减征幅度为7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条款废止]

国税函[2006]769号         2006-08-15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自2015年05月27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二项废止。
  2.依据国发[2015]11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自2015年2月24日起本法规中“消费税税款抵扣审核”取消。
  3.依据国税发[2009]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9年03月18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消费税税款抵扣的管理,现将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修改事项及消费税税款抵扣政策的有关管理规定通知如下:

  一、[条款废止]关于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后,总局已对综合征管软件消费税申报表的部分栏目填报内容及栏目间逻辑关系进行了调整(申报表见附件),请各省根据调整内容,及时修改印制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调整内容如下:

  (一)修改消费税申报表第5、6、7、8、9栏内容

  1.将第5栏“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修改为“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数量)”。

  2.将第6栏“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修改为“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数量)”。

  3.将第7栏“当期购进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修改为“当期购进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数量)”。

  4.将第8栏“期末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修改为“期末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数量)”。

  5.将第9栏“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修改为“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单位税额)”。

  (二)修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第10栏内容

  将第10栏“10=5×9”修改为“10=5×9或10=5×9(1-减征幅度)”。

  填报第10栏时,准予抵扣项目无减税优惠的按10=5×9的逻辑关系填报;准予抵扣项目有减税优惠的按10=5×9(1-减征幅度)的逻辑关系填报。目前准予抵扣且有减税优惠的项目为石脑油、润滑油,减征幅度为70%。

  (三)修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第19栏内容

  将第19栏“19=15-17+20+21+22”修改为“19=15-26-27”。

  (四)关于第26栏填报问题

  将第26栏调整为“26=3×4或26=3×4×减征幅度”。

  全额免税的应税消费品按“26=3×4”填报,减征税款的应税消费品按“26=3×4×减征幅度”填报,目前有减税优惠的项目为石脑油、润滑油,润滑油、燃料油减征幅度为70%。

  二、关于消费税税款抵扣的管理

  (一)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二)[条款废止]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消费税申报抵扣凭证上注明的货物,无法辨别销货方是否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可向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发函调查该笔销售业务缴纳消费税情况,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实并回函。经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回函确认已缴纳消费税的,可以受理纳税人的消费税抵扣申请,按规定抵扣外购项目的已纳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6年08月15日

  税 屋附件:

附件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填表日期:年 月 日

  纳税编码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地址:

  税款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联系电话:

应税消费品名称  适用税目  应税销售额(数量)  适用税率
(单位税额)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数量)  外购应税
消费品适
用税率(数量) 
合计  期初库存
外购应税
消费品买价(数量) 
当期购进
外购应税
消费品买价(数量) 
期末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数量) 
1  2  3  4  5=6+7-8  6  7  8  9 
                 
                 
合计                 
应纳消费税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当期准予扣除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本期  累计  合计  期初库存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当期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期末库存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15=3x4-10或
3x4-11或
3x4-10-11 
16  10=5x9或10=5x9(1-征减幅度)  11=12+13-14  12  13  14 
             
已 纳 消 费 税  本 期 应 补 (退) 税 金 额 
本 期  累计  合计  上期结算
税 额 
补交本年
度 欠 税 
补交以前年度欠税 
17  18  19=15-26-27  20  21  22 
             
截止上年底累计欠税额  本年度新增欠税额  减免税额  预缴税额  多缴税额 
本期  累计 
23  24  25  26=3x4x征减幅度  27  28 
           
如纳税人填报,由纳税人填写以下各栏  如委托代理人填报,由代理人填写以下各栏  备注 
会计主管:
(签章) 
纳税人
(公章) 
代理人名称    代理人
(公章) 
 
代理人地址   
经办人    电话   
以 下 由 税 务 机 关 填 写 
收到申报表日期    接收人   


  填表说明:

  1、表中2栏“适用税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目填写。

  2、第10栏,准予抵扣项目无减税优惠的按10=5×9的勾稽关系填报;准予抵扣项目有减税优惠的按10=5×9(1-减征幅度)的勾稽关系填报。目前准予抵扣且有减税优惠的项目为石脑油、润滑油,减征幅度为70%。

  第26栏,全额免税的应税消费品按“26=3×4”填报,减征税款的应税消费品按“26=3×4×减征幅度”填报,目前有减税优惠的项目为石脑油、润滑油,润滑油、燃料油减征幅度为70%。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