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所取得的固定资产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来源:税 屋 作者:彭怀文 人气: 时间:2024-04-15
摘要: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除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外的,如果为换出资产而发生的相关税费,则计入换出资产处置损益;如果为换入资产而发生的相关税费,则计入换入资产的入账成本。

  交换所取得的固定资产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答:

  如果提问的“交换”是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话,会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对于交换所取得的固定资产,其会计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一、 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

  换入资产的成本可以通过多种方法确定。例如,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换入资产成本=换出资产不含税公允价值+支付的不含税的补价(-收到的不含税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以账面价值计量的,支付补价的,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补价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不确认损益。

  二、处理换出资产

  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1.如果换出资产为存货,应当作为销售处理,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2.如果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产处置损益”(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三、处理相关税费

  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除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外的,如果为换出资产而发生的相关税费,则计入换出资产处置损益;如果为换入资产而发生的相关税费,则计入换入资产的入账成本。

  四、 妥善处理税会差异

  依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具体情形不同,会计核算分为“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和“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

  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对于换出资产,应当在终止确认时,将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对于换出资产,终止确认时不确认损益。

  在税务方面,无论是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对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对于换出资产需要都视同销售的范围,对于换入资产视同购入。

  因此,会计核算采用“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的,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需要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五、实务案例会计分录

  (一)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

  案例1:甲公司以自产的产品,交换乙公司生产的生产设备。二者之间的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满足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条件。甲公司换出资产的成本为65万元,市场价为100万元(不含税)。双方均以100万元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13万元。甲公司换入设备后作为固定资产使用。

  甲公司的换入固定资产的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万元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65万元

  贷:产成品 65万元

  (二)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

  案例2:A公司以自产的产品,交换B公司二手的生产设备。A公司是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二者之间的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A公司换出资产的成本为65万元,换入的二手设备公允价值无法取得。A公司换入设备后作为固定资产使用。假定双方为了增值税的抵扣,选择按照A公司产品的市场价100万元互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A公司的换入固定资产的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65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万元

  贷:产成品 65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万元

  说明:(1)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的案例中,通常不会考虑增值税的影响,但是在实务中不行,必须要考虑增值税的影响,避免多交“冤枉税”。(2)该会计分录,没有确认收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做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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