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江西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4-30
摘要:遵循“税负平移”原则。我省现行契税制度对推动我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合理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基本平移我省现行税率,有利于做好新旧政策衔接,保持税负总体稳定。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江西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有关授权规定,按照“税制平移、适当调整”原则,综合考虑我省实际情况,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研究起草了《关于江西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以下简称《决定(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

  为进一步提高公众参与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现将《决定(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在2021年4月30日至5月30日期间将意见和建议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到:157434971@qq.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南昌市南昌县东新乡芳湖路2166号江西省财政厅税政处(邮编3302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江西省契税法授权事项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

  1.《关于江西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2.《关于江西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1年4月30日

  附件1

关于江西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授权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减征具体办法决定如下:

  一、本省除住房权属转移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外,其他房屋和土地权属转移税率为百分之四。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办法减免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在灭失住房所在的设区市范围内重新承受住房权属,其面积没有超出原面积的,免征契税;超出原面积的,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三、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契税实施办法》(赣府发[1998]2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关于江西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于2020年8月11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在我省顺利实施,根据该法授权,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研究起草了《关于江西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决定(征求意见稿)》),现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除住房权属转移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外,其他房屋和土地权属转移税率为百分之四。主要考虑如下:

  1.遵循“税收法定”原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授权范围,在3%-5%幅度范围内确定适用税率,对住房以外的权属转移只设置一档税率。

  2.遵循“税负平移”原则。我省现行契税制度对推动我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合理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基本平移我省现行税率,有利于做好新旧政策衔接,保持税负总体稳定。

  3.遵循“区域均衡”原则。从目前已公开征求意见的部分省市地方配套立法方案来看,周边省份中,湖南、湖北税率为4%,河南住房税率为3%、其他房屋和土地税率为4%,安徽税率为3%。我省实行“住房3%、其他房屋和土地4%”的适用税率,有利于与中部地区省份保持区域性税负平衡。

  4.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目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等情形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于2021年9月1日实施后,如国家针对上述情形规定优惠税率,我省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按照税制平移思路,沿用《江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三条的规定的优惠政策。同时,为减少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确保税收公平,增强政策可操作性,删除了原优惠政策中“可酌情给予减征或者免征”的规定。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在灭失住房所在的设区市范围内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沿用《江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同时,增加了“在灭失住房所在的设区市范围内重新承受住房权属,其面积没有超出原面积的,免征契税;超出原面积的,超出部分应当按规定征收契税”的规定。主要考虑如下:

  1.按照税制平移思路,继续减轻纳税人负担,达到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安定的目的,也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省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2.对超出原面积的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主要是为了避免少数纳税人利用税收优惠,以灭失小户型住房为理由免税换购大户型住房。

  3.明确只能“在灭失住房所在的设区市范围内”重新承受住房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操作上便于核实,不容易产生税收征管漏洞,有利于减少执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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