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公告[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10-29
摘要:个人转让房屋,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原值和应纳税额的,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为1%,非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为3%。

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公告[条款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2018-10-2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本法规第四条修改为个人转让房屋,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原值和应纳税额的,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为1%。


  为全面推进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标准

行 业 附征率(%)
(一)制造业 0.5
(二)批发零售业 0.8
(三)交通运输业 0.8
(四)服务业 1.0
(五)娱乐业 1.2
(六)建筑业 1.0
(七)其他行业 0.8


  符合适用规定情形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多业的,按其主营项目确定所属行业及适用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二、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适用对象为在我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

  三、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收入总额(不含增值税)×附征率

  四、[条款修订]个人转让房屋,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原值和应纳税额的,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为1%,非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为3%。

税屋提示——第四条修改为个人转让房屋,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原值和应纳税额的,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为1%。】


  五、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四川省乐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