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发[2022]4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1-07
摘要: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行业信息披露》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现正式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详见附件),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的通知

上证发[2022]4号        2022-01-07

各市场参与人:

  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行业信息披露》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现正式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详见附件),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此前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行业信息披露》(上证发〔2021〕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

  为了引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规定,主动披露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经营性信息。

  本指引所称行业经营性信息,指与上市公司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经营性信息。

  上市公司除遵守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外,还应根据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除按照本指引要求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外,还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司行业分类归属,适用本指引附件中的各分行业信息披露指引。

  上市公司实际经营业务与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司行业类型不一致的,可以按照实际情况选择所属行业。

  上市公司同时从事多个行业的,可以分别参照相应各分行业信息披露指引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结合所属行业的宏观因素、市场环境、发展状况、经营特点及公司的行业地位,对公司的商业模式、竞争优势、经营成果、经营风险等能够反映自身投资价值的事项进行讨论和分析。

  上市公司可以在半年度报告中,比照前款要求披露公司行业经营性信息。

  上市公司可以每月或每季度披露反映行业特点的主要经营数据。

  各分行业信息披露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定期披露主要经营数据的,从其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以临时报告形式,及时披露行业经营性事项的重大进展或变化。

  前款所称“重大”,系指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披露标准或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各分行业信息披露指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格式指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根据需要,对公司的股价波动幅度、资产盈利能力及市场估值水平进行同行业比较,有效揭示投资风险,并及时对外公告:

  (一)股票交易持续出现异常;

  (二)媒体集中出现相关报道或传闻;

  (三)市场投资者对公司重大事项质疑较多;

  (四)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所属行业的主要特征,在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披露本行业专用的经营信息统计指标,并分析指标的假定条件、计算方法、选取依据及其变化原因和趋势。

  上市公司可以在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范围外,披露息税前利润、自由现金流等反映公司价值的判断指标。

  上市公司应当结合公司经营模式和关键指标,有针对性地披露具体相关的行业经营性信息,并进行实质分析,揭示公司经营发展趋势,提示行业风险因素。

  上市公司披露的行业经营性信息采用具体指标的,应当对其含义作出详细解释,并说明计算依据和假定条件。

  上市公司应当保证在不同报告期采用上述指标的一致性。相关指标的计算依据、假定条件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

  上市公司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时,应当使用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语言,对行业专业术语、专业背景、行业知识等进行必要的介绍和解释说明,避免使用生僻用词或者术语,便于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理解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和风险信息。

  上市公司在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时引用相关数据、资料的,应当保证引用内容充分可靠、客观权威,并注明其来源。

  上市公司未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按照行业披露指引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的,应当解释未按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并予以特别提示。

  本所在职责范围内对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等重大事项出具持续监管意见时,将参考公司遵守行业披露指引的情况。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第一号——房地产

  第二号——煤炭

  第三号——电力

  第四号——零售

  第五号——汽车制造

  第六号——医药制造

  第七号——钢铁

  第八号——建筑

  第九号——光伏

  第十号——服装

  第十一号——新闻出版

  第十二号——酒制造

  第十三号——化工

  第十四号——食品制造

  第十五号——家具制造

  第十六号——有色金属

标签: 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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