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发[2000]284号 2000-12-12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7]57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9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及时、准确地对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家指定的投资项目总额内采购的属免税目录范围内的国产设备办理退税,针对审核过程中存在划分享受退税商品的范围难,目前全国尚未出台有效管理办法的问题,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办理退税,由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审核办理退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在履行国产设备采购合同前,须将投资项目的有关资料报经省外经贸厅审核,确认是否符合“通知”中第四条规定的项目,并签发有关文件予以明确。 三、凡符合退税范围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第一次购买国产设备前,应持《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并附《通知》第六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到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购进国产设备的登记备案手续。 四、外商投资企业在购进国产设备后,如国税机关难以确定商品码、技术规格及数量的,企业应持购进发票及有关设备资料到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验证购进设备的商品名称及实际购入数量,并确认采购商品是否在免税目录内,在取得鉴定证书后到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退税。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12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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