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党政等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限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2007]344号 2007-06-07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6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我省党政等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问题的请示》(粤地税直发[2007]2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109号,以下简称109号文)明确: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取得的收入,在2006年年底以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省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按照109号文的精神,我省省级党政、人大、政府、政协等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6年年底之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 O七年六月七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