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一[2000]116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商品房项目营业税按比例财力分成的具体实施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2-01
摘要:房产开发企业在申报应纳营业税时,除按规定填报《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外,还应按项目填报《商品房项目营业税纳税申报明细表》,反映各个商品房开发项目的性质、立项单位、所属地区、应税收入、预售收入等,作为《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的附表在纳税申报时一并向征收机关申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商品房项目营业税按比例财力分成的具体实施意见 

沪地税一[2000]116号      2000-02-01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商品房项目营业税试行按比例财力分成的若干规定》 (沪地税一〔2000〕114号),对本市部分房产项目试行营业税按比例在市与区县或区县之间进行财力分成,特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试行房产项目营业税财力分成的对象:

  (一)试行房产项目营业税财力分成的对象是指在本市各区、县范围内对房产开发商注册地与项目所在地不一致的商品房项目进行立项建设的房产开发单位。

  (二)试行房产项目营业税财力分成的项目是指列入2000年及以后各年度各级计划部门商品房开发计划的项目。

  (三)房产开发单位以各种形式向其他房产商转让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办理项目过户手续并开具发票。否则,实际开发房产的房产商销售商品房的营业税,项目所在地财政不能参与财力分成。

  (四)不参与房产项目营业税分成的项目:

  1、房产开发商以“楼板价”形式转让商品房开发项目应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征收营业税,不参与财力分成。

  2、非项目立项单位的参建、联建商品房销售的营业税不参与财力分成。

  二、试行营业税财力分成比例和分成依据:

  (一)财力分成项目营业税由项目所在地财政和房产开发企业所在地财政按7:3的比例分成。

  (二)财力分成项目的营业税,按当期应交实交营业税进行分配,营业税分成依据计算如下:

  当年应分成的营业税额=本年累计项目销售(预收)收入÷本年累计全部计征营业税收入×(本年累进应实交营业税+期初未交营业税)

  1、“本年累计项目销售(预收)收入”是指应参与财力分成的房产开发项目的收入,具体为:

  本年累计项目销售(预收)收入=本年累计项目销售收入-当年应转出的预售款收入÷本年项目累计发生额。

  “当年应转出的预售款收入”是指与本年累计项目销售收入相对应的当年或以前年度已纳营业税的预售款收入。

  “本年项目预售款累计发生额”是指项目当年的预售款发生额,不包括以前年度已收的预售款额。

  2、“本年累计计征营业税收入”是指企业当年属于营业税征收项目的全部计税依据(含当年的房产预售款收入),不包括免税项目的销售收入和预售款收入。

  3、“本年累计应交实交营业税”和“期初未交营业税”是指企业当年全部营业税征税项目的应交实交营业税额、期初未缴营业税(包括参与分成项目的历年欠交数)和当年查补的营业税,按企业会计报表数填列。实行财力分成当年的“期初未交营业税”按零填列,其他年份当“期初未交营业税”报表数为负数时,也填零。

  (三)房产开发单位既有属于财力分成范围的立项开发项目,又有不属于财力分成范围的非立项开发项目的,其销售收入和预售款收入应分别单独反映。

  三、试行营业税财力分成的办法和程序:

  商品房销售营业税仍按现行税法和税收户管规定分工由市直属税务分局或企业注册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具体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房产开发企业在申报应纳营业税时,除按规定填报《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外,还应按项目填报《商品房项目营业税纳税申报明细表》,反映各个商品房开发项目的性质、立项单位、所属地区、应税收入、预售收入等,作为《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的附表在纳税申报时一并向征收机关申报。

  (二)主管税务机关在对房产开发商征收营业税时,应根据企业申报的《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和《商品房项目营业税纳税申报明细表》所申报的内容,指定有关科、所设立《财力分成商品房项目营业税征收台账》(以下简称《征收台账》)进行专项管理,逐月登记跨区、县开发的商品房项目基本情况和计征营业税的应税收入。

  (三)年终,各分局根据《征收台账》登记的基本情况和数据,并与企业有关会计资料及税务机关的征收资料进行必要的核对,按项目所属区、县分别汇总编制《财力分成商品房项目营业税征收分区年度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并按区、县分类,于次年一月底前将《汇总表》和《征收台账》送项目所在地区、县税务机关和财政机关认证。在认证期间,项目核算地税务机关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建立必要的联系制度。

  (四)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和财政机关收到核算地税务机关送达的资料后,应在一个月内认证完毕,并加盖局章于二月底前返由项目核算地税收征收机关。核算地税务机关应于三月初将经项目所在地税务局和财政局认证的《汇总表》上报市局作为参与财力分成的依据。

  对需认证的资料有异议的,应相互协商达成一致。协商不成的,不得进入《汇总表》

  (五)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将应分配给各项目所在地区县的税收和应扣注册地区县的税收(区县之间分配)在年终市与区县两级财政结算时单项结算。

  四、对今后发生应参与财力分配的项目而没有参与分配或分配有误的项目,市局将从财力清算上予以扣除。同时,市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各征收分局的税收分成项目的营业税征收进行专项检查。

  五、本文下发后,各税务分局应对所管辖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属于参与财力分成的开发项目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市局,凡不符合市局税收户管分工规定的,市局将进行税收户管调整,今后新成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私营企业除外)必须到市局办理税收户管核准,属于直属分局所属企业参股的,由市局直接办理税务开业和变更登记。

  六、上述《商品房开发项目纳税申报明细表》。《财力分成商品房项目营业税征收台账》、《财力分成商品房项目营业税征收分区年度汇总表》及填表说明,由市局统一印制。

  七、本实施意见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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