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价资[2014]207号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水利厅关于调整我省资源费分类和征收水标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9-01
摘要:各级价格、财政、水利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政策的实施工作,严格按照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强征收管理,确保水资源费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同时加强对水资源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分类和征收标准的通知

浙价资[2014]207号      2014-9-1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

  为促进我省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和省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2]107号)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分类和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征收,水力发电按发电量征收。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分类和征收标准见下表。

  注:特种用水指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用水。

  二、除水力发电、公共供水企业和原水企业取水外,各取水单位或个人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实行累进收取水资源费。超出计划或定额不足2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一倍征收;超出计划或定额20%及以上、不足4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两倍征收;超出计划或定额40%及以上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三倍征收。

  三、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相关办法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级价格、财政、水利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政策的实施工作,严格按照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强征收管理,确保水资源费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同时加强对水资源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

  五、上述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其中公共供水企业、原水企业水资源费标准执行时间与当地供水价格调整同步,但最迟应于2015年底前调整到位。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

2014年9月1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