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发[1997]33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省机外发票使用防伪无碳压感纸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12-02
摘要:各地要加强对机外发票的管理,对个别地方供水、供电、供气收费还未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的,要按照省国税局粤国税发[1995]430号文件要求进行清理和纠正,务必于1998年6月30日前纳入发票管理的范围。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省机外发票使用防伪无碳压感纸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1997]333号         1997-12-02


各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机外发票的管理,增强机外发票的防伪功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省局决定对我省机外发票统一使用有防伪水印图案的无碳压感纸印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8年1月1日起,全省机外发票的发票联(含抵扣联)启用与目前手写普通发票联相同水印图案的无碳压感纸印制。为了减少损失,原已印制的无水印的机外发票继续使用至1998年12月31日止。逾期无水印图案的机外发票由县(市)以上国家税务局全部收缴并销毁。

  二、各地要加强对机外发票的管理,对个别地方供水、供电、供气收费还未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的,要按照省国税局粤国税发[1995]430号文件要求进行清理和纠正,务必于1998年6月30日前纳入发票管理的范围。逾期未纠正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严肃处理。

  三、机外发票无碳压感纸的提货和结算办法另行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12月2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