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地税发[2012]72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分类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10-26
摘要: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分类办法》的通知

冀地税发[2012]72号        2012-10-26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企业所得税分类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局(征管处)。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企业所得税分类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是分类管理的前提和基础,管理是核心和手段,是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针对企业的不同特点,按照一定的标准,细分管理对象,区别管理方式,明确管理内容,突出管理重点,增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达到对企业所得税税源实施有效控管的一种方法。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遵循的原则:

  (一)区别原则。针对不同纳税人的特点,划分管理对象,区别管理重点,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充分体现分类的作用。

  (二)效能原则。紧紧抓住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既要突出管理重点,又要便于操作,节约征纳成本,提高征管效能。

  (三)协调原则。既要与征管、稽查、计统等综合管理和各税种管理相配合,又要加强与财政、国税、工商、统计、银行、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协作,形成征管合力。

  (四)服务原则。针对不同类别纳税人的服务需求,增强纳税服务意识,改进纳税服务方式,优化和创新纳税服务手段,实现管理与服务的有机结合。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的总体思路,是以按规模分类为主,以行业分类为辅,进行主体分类;以“事项”分类为落脚点,进行基础分类,形成主体分类与基础分类对接的科学分类模式。即先按企业规模进行分类,在此基础上再按行业进行归属划分,最终实现对事项科学化、精细化和专业化管理。

  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的目标,是针对不同类别纳税人的管理特性和服务需求,实施差别管理,建立管理目标细分、管理内容全面、管理方法有效、管理手段先进的企业所得税征管机制,增强税源监控能力,优化纳税服务,有效降低税收管理成本,全面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质量与效率。

  第二章 分类标准及划分

  第六条 以规模分类为主导,实施顶层分类。是以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年销售收入额、资产总额等相关经济及税收指标为分类标准,将企业分为重点企业和一般企业两大类,进行初次划分。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为重点企业。具体分类标准:

  (一)省级重点企业

  1.上年应纳税所得额1200万元以上

  2.上年营业收入额30000万元以上

  3.上年资产总额100000万元以上

  (二)市级重点企业

  1.上年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以上

  2.上年营业收入额10000万元以上

  3.上年资产总额50000万元以上

  (三)县级重点企业

  1.市级以上重点企业

  2.除市级以上重点企业外,按营业收入排序确定重点企业,重点企业户数不低于所辖企业总户数的20%。

  各级确定重点企业以外的企业为一般企业。

  第八条 在规模分类的基础上,以行业分类为辅,按行业归属进行二次划分。采用经济活动的同质性原则划分行业类别,每一个行业类别都按照相同性质的经济活动归类。

  (一)省局监控行业:房地产、建筑、餐饮、医药制造、化工、煤炭、钢铁、纺织、电力、建材等。

  (二)市局监控行业:在省局监控行业的基础上,各市另确定2至3个特色行业为重点监控行业。

  (三)县(市、区)局监管行业:在省、市局监控行业的基础上,另确定1至2个特色行业为重点监控行业。

  第九条 以“事项”分类为落脚点,实施基础分类。将企业所得税按管理事项共分为6大类、25小类。

  (一)大类:

  1.税基管理;

  2.汇缴管理;

  3.评估管理;

  4.反避税管理;

  5.综合管理;

  6.服务管理。

  (二)小类:

  1.税基管理:收入管理、税前扣除管理、资产的税务处理管理、税收优惠管理、企业重组管理、清算管理。

  2.汇缴管理:预缴管理、汇算清缴管理。

  3.评估管理:建设纳税评估工作体系、规范纳税评估程序、完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丰富纳税评估方法、建立纳税评估模型。

  4.反避税管理:转让定价管理、预约定价管理、资本弱化管理、一般反避税管理。

  5.综合管理:登记与鉴定管理、税源分析与监控管理、涉税信息管理、考核监督、加强部门协作、完善组织体系与岗位职责。

  6.服务管理:树立服务理念、丰富服务内容。

  第三章 分类企业的确认

  第十条 时限确认。企业所得税分类,应按照上述确定的分类类别和标准进行认定,分初次认定和变更认定,实行动态管理。分类认定工作应于当年6月底之前完成。

  流程确认。由各级征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标准,生成《企业所得税重点企业清册》,经单位领导确认后,列入重点企业管理。

  第四章 分类管理监管方式及内容

  第十一条 分类管理包括重点企业、行业、税务事项、汇总纳税四个方面。

  第十二条 对重点企业实行专业管理、分级监控、定期评估的管理方式。

  (一)专业管理。是指在属地管理基础上实行集中、统一管理,通过减少管理层级实现扁平化管理,直接与管理事项对接。即科学划分主管地税机关和上级地税机关管理职责,税务登记、日常征收、税源监控、发票管理及一般纳税事项等主要实行属地管理,由主管地税机关负责;纳税评估、风险防范、日常检查等复杂管理事项及个性化纳税服务事项实行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管理。

  (二)分级监控。是指各级地税机关要对本级重点企业实施分层级监管。

  (三)定期评估。是指地税机关对重点企业每年至少评估分析一次。

  第十三条 对行业管理企业实行相对集中管理、行业规范管理的管理方式。

  (一)相对集中管理。是指在分局(科、所)指定具有行业管理经验的人员,实行相对集中管理。

  (二)行业规范管理。是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分行业《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规范管理程序,突出管理重点,增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四条 对税务事项实行分项管理、后续监控的管理方式。

  (一)分事项管理。按照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事项修订,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制度),规范管理。

  (二)后续监控。各级地税机关通过建设电子台账,进行管理及监控。

  第十五条 对汇总纳税单位利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换平台进行管理:

  (一)利用总局建立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换平台或信函联系,实现总分机构所在地税务机构信息传递和共享。

  (二)加强对总机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监督。

  (三)对总机构重点审核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等三项指标及分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并确认分配指标。对分支机构着重审核资产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

  (四)利用信息交换平台对本省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进行监管。

  第五章 监管职责

  第十六条 对重点企业的监管职责。根据省、市、县各级机构设置,合理划分重点企业监管职责。具体工作分别由税源、税政等部门负责。监管职责由共性和个性两种职责构成:

  (一)共性职责:

  1.开展税收分析。定期对税源分布及变化情况,尤其是重点税源的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撰写分析报告,根据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税源管理建议。在汇算清缴期后,汇总、分析汇算清缴数据并撰写汇缴报告

  2.开展纳税评估。制定评估方案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明确评估的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根据有关数据资料对重点企业和行业发布指导性的税负及有关纳税评估工作指标,利用相关统计指标和有关清册对企业开展纳税评估,并提出管理或稽查建议。

  3.发布相关数据信息。适时公布所得税负担率等相关数据信息。

  4.承担企业所得税备案及特定事项管理。

  (二)个性职责:分为省局、市局、县(市、区)局和主管地税机关四个职责层级。

  1.省局职责:

  (1)制定重点行业共性风险管理指标体系;

  (2)制定完善重点行业、事项管理措施;

  (3)开发完善税源监控信息化平台。

  2.市局职责:

  (1)制定重点行业个性化监控指标体系;

  (2)结合本地税源特点,细化完善重点企业和行业管理措施。

  (3)组织对重点企业进行风险识别、排序、发布;

  3.县(市、区)局职责:

  (1)发布辖区重点行业预警指标范围;

  (2)制定重点企业个性化监控指标体系;

  (3)结合本地税源特点,落实重点企业和行业管理措施。

  4.管理分局(科、所)职责:

  (1)审核分析企业的涉税申报数据;

  (2)对重点企业生产经营、税负、税款缴纳、欠税等情况进行分析;

  (3)预测重点企业税源状况;

  (4)分析重点企业经济指标、专有信息、稳定性等情况。

  第十七条 对一般企业由主管地税机关负责监管。

  (一)利用“一户式”储存信息资料和行业税负及相关信息,开展日常检查和纳税评估。

  (二)对严重偏离指标参数的企业,长年微利、跳跃性盈亏、零税负申报等纳税异常企业进行重点纳税评估和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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