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个[1996]99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10-15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4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广告业的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条款修订]

大地税个[1996]99号               1996-10-15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废止第八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自2016年5月29日起停止执行。
  2.依据大地税发[2001]118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本法规修改补充规定的第3条为: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4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广告业的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基层局要加强对广告行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建立广告的制作报告制度,并按照所报告的内容进行登记,加强对广告中名义、形象及劳务提供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二、对从事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给广告费用承担单位回扣,凡直接支付给个人的应在支付的同时扣缴个人所得税;支付给单位的必须提供对方单位开具的有效收据,以证明做为本单位收入帐的,应由广告费用承担单位在支付给个人时按规定扣缴税款。否则应视为个人所得,由从事广告业务单位扣缴税款。

  三、[条款修订]对从事广告业务单位和个人直接付给广告费用支出单位经办人的回扣,按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税屋提示——修改补充规定的第3条为: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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