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04]194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4-10-25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对《通知》的相关条款作了进一步明确,请一并遵照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4]194号      2004-10-25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废止。
  3.依据深国税发[2006]155号 关于修订部分出口退(免)税执法文件的通知,自2006年09月14日起,补充意见第一条和第二条停止执行。出口企业退(免)税延期申报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补充意见第四条“《通知》第一条第四款‘核准的期限内’原则上为本年度的清算期内。”修改为“出口企业退(免)税延期申报的核准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直属机构、各业务处室,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对《通知》的相关条款作了进一步明确,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条款废止]《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的特殊报关方式包括

  (一)集中报关方式;

  (二)港口报关方式;

  (三)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

  (四)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出口货物监管仓,离境时由出口货物监管仓办理报关手续的;

  (五)其他特殊报关方式。

  二、[条款废止]《通知》第一条第三款的“特殊经营方式”指出口需要测试、安装产品,并且合同约定分期付款的经营方式以及其他特殊经营方式。

  三、[条款废止]《通知》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的期限内”指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

  四、[条款废止]《通知》第一条第四款“核准的期限内”原则上为本年度的清算期内。 (深国税发[2006]155号;补充意见第四条“《通知》第一条第四款‘核准的期限内’原则上为本年度的清算期内。”修改为“出口企业退(免)税延期申报的核准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税屋提示——修改为“出口企业退(免)税延期申报的核准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我市出口企业因《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特殊原因”提出延期申报申请的,外贸企业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核准;生产企业由特区内的各主管区(分)局和宝安、龙岗区局下属各基层分局核准。

  六、[条款废止]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申报期限比照《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生产企业的申报期限办理。

  七、我市出口企业因改制、改组以及合并、分立等原因新设立并重新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出口企业,如原出口企业不存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所列情形,经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在申报退(免)税时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有关规定采取事后审核。

  八、对于《通知》第四条规定,我市在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诚信企业)评定前,暂由税务机关按照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所列的其他情形,确定出口企业申报时是否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生产企业由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确定,外贸企业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确定。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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