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涉税行政争议调解依据梳理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1-16
摘要: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涉税行政争议调解依据梳理公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9号)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

  23.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要把行政调解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建立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完善行政调解制度,科学界定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对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主动进行调解。认真实施人民调解法,积极指导、支持和保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实现各类调解主体的有效互动,形成调解工作合力。

  三、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

  第八十六条 对下列行政复议事项,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

  (一)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

  (二)行政赔偿。

  (三)行政奖励。

  (四)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八十七条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第八十八条 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和解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第八十九条 调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尊重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愿。

  (二)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进行。

  (三)遵循客观、公正和合理原则。

  (四)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九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调解:

  (一)征得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

  (二)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

  (三)提出调解方案。

  (四)达成调解协议。

  (五)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第九十一条 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行政复议调解书不生效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九十二条 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的,由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52号)

  全文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28号)

  四、注重运用调解手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九)调解是化解矛盾的有效手段。各级复议机关要增强运用调解手段解决行政争议的意识,将调解贯穿于行政复议的全过程。运用和解、调解方式办案,必须坚持当事人自愿、合法、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应当引导双方当事人之间和平协商,平衡利益,增进相互理解和信任,最大限度地降低税务争议的负面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依法进行调解。对于存在合理性问题、混合过错问题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不能简单地撤销或者维持,要注重运用和解、调解的方式加以处理。复议机关要积极为当事人自行和解创造条件。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达成协议的,复议机关要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或者行政复议和解书予以确认,及时送达当事人执行。不能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调解书、和解书送达前申请人反悔的,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六、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关于行政复议和解调解的指导意见(浙府复[2008]4号)

  全文

  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10]48号)

  (五)充分运用和解、调解方式化解行政争议。《复议规则》明确规定了和解与调解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设计了详细的程序和具体的要求。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加强与信访、司法行政等部门和法院的沟通,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税务行政争议案件。对已经发生的税务行政争议,要充分发挥税务行政复议化解税务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依照《复议规则》的程序和要求,主动运用和解、调解等方式化解矛盾,争取理解,促进和谐,促进纳税人与地税机关的相互理解和信任,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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