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函[2005]206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12-20
摘要: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对外销售申请差额缴纳营业税的,可凭发票或财政统一收据(以下简称收据)作为抵扣凭证,扣除价格以发票或收据注明的价格为准。原购房发票或收据丢失的,可凭原售房单位提供的发票或收据存根联复印件(需售房单位加盖公章)作为抵扣凭证。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5]206号        2005-12-20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7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部门应加强与房管、财政等部门的配合,在审查确认住房成交价格时要与有关部门协调一致。

  二、普通住房面积标准应以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为准。不包括单独注明的车库、地下室面积。

  三、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对外销售申请差额缴纳营业税的,可凭发票或财政统一收据(以下简称收据)作为抵扣凭证,扣除价格以发票或收据注明的价格为准。原购房发票或收据丢失的,可凭原售房单位提供的发票或收据存根联复印件(需售房单位加盖公章)作为抵扣凭证。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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