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9-09
摘要:提升资源配置效率。进一步优化税务组织体系,驱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制度创新和业务变革。细化业务流程和职责分工,健全与现代税收管理相匹配的组织架构和岗责体系,合理配置风险管理、税费分析、大数据应用、税务稽查等领域的征管力量。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9-9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精神,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智能化

  (一)积极推进智慧税务建设。推进“以数治税”,2022年基本实现法人税费信息“一户式”、自然人税费信息“一人式”智能归集,2023年基本实现税务机关信息“一局式”、税务人员信息“一员式”智能归集。依托智慧税务,深入推进对纳税人缴费人行为的自动分析管理、对税务人员履责的全过程自控考核考评、对税务决策信息和任务的自主分类推送,实现税务执法、服务、监管与大数据智能化应用的深度融合、高效联动、全面升级。

  (二)落实发票电子化改革任务。应用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申领、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有序推进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2025年基本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

  (三)有序有力推进数据共享。依托省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构建税务部门与相关部门常态化、制度化的涉税数据共享协调机制。依法规范税费数据共享和涉税涉费信息对外提供,明确共享方式、范围和频率,依法保障涉税涉费必要信息获取。完善税收大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数据安全常态化检查、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

  (四)深化大数据和新技术应用。加强税收大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强化税收大数据在经济运行研判和社会管理等领域的深层次应用,服务党委和政府决策。积极探索区块链等新技术在社会保险费征收、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等方面的应用。

  二、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

  (五)维护税费征收秩序。维护税法权威,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强对税费征收管理的组织领导,支持税务部门依法组织税费收入。坚持税收法定原则,依法依规征收税费,打击偷税漏税,做到应收尽收。坚决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禁止征收“过头税费”,禁止对税收工作进行不当行政干预等行为。

  (六)健全税费法规政策体系。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稳步落实健全地方税体系工作,结合税收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情况,做好税法授权事项我省政策方案研究工作,配套做好我省现行税费政策措施立改废释工作。

  (七)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推进行政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结果网上查询。落实各级税务部门权责清单制度,完善税务执法及税费服务工作规范,推广应用税务执法质量智能控制体系,提高执法效能。

  (八)不断提升税务执法精确度。依法处理涉税案件,准确把握一般涉税违法与涉税犯罪的界限,优化完善全省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做到罚当其责。在税务执法领域推广应用全国统一的“首违不罚”清单。运用税收大数据提高执法精确度,坚决防止粗放式、选择性、“一刀切”执法。

  (九)创新税务执法方式。推广说服教育、约谈警示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加强对新经济模式发展研究,分类量身制定监管规则和标准,推动包容审慎监管,为新型经济留足发展空间。

  (十)推进税务执法区域协同。落实简化企业涉税涉费事项跨省迁移程序的措施,基本实现资质异地共认。落实全国通办涉税涉费事项清单,推动扩大跨省经营企业全国通办涉税涉费事项范围。逐步统一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推动省内和周边省份税务执法信息互通。

  (十一)加强税务执法内部控制和监督。强化内部风险事前预警和事中防控,主动开展税费政策落实、风险应对和税务执法督察审计。强化审计部门对税务执法行为的监督。坚持查纠并举、标本兼治,强化重大税务违法案件“一案双查”。

  三、提供高效智能税费服务

  (十二)全面改进办税缴费方式。推进全国统一规范的电子税务局建设,推广应用社会保险费征管信息系统(标准版)。进一步推进“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支持多种缴税(费)渠道和方式。2021年年底前基本实现企业税费事项网上办理,个人税费事项掌上办理。推广“八闽办税码”和“税务智慧云厅”,提升办税便利度。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落实容缺办理配套制度,持续扩大涉税资料由事前报送改为留存备查的范围。

  (十三)进一步压减纳税缴费次数和时间。加快推进增值税、消费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等主附税(费)合并申报,全面推行财产和行为税10个税种一体化申报。加快企业出口退税事项办理速度,进一步缩短高信用级别企业退税时间。

  (十四)积极推进智能型个性服务。全面推广12366热线服务新模式,向以24小时智能咨询为主转变,基本实现咨询“一线通答”。运用税收大数据智能分析识别纳税人缴费人的实际体验、个性需求等,精准提供线上服务。持续优化线下服务措施,更好满足特殊人员、特殊事项的服务需求。

  (十五)实现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加大优惠政策宣传力度,通过12366热线、电子税务局等渠道,运用大数据精准推送优惠政策信息。加强税费优惠政策解读,精简优惠政策办理流程和手续,持续扩大“自行判别、自行申报、事后监管”范围,确保便利操作、快速享受、有效监管。

  (十六)强化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保护。制定完善纳税人缴费人权利救济和税费争议解决机制的措施办法。探索建立由税务部门主导,相关部门配合,纳税人缴费人、税收志愿者、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共同参与的诉求有效收集、快速响应和及时反馈的渠道。探索实施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依法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依法严厉打击信息泄露和滥用行为。

  四、精准有效实施税务监管

  (十七)大力推行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落实实名办税缴费制度和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制度,规范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措施,对纳税缴费信用高的市场主体给予更多便利。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将纳税信用融入到社会信用体系中。实行纳税人缴费人动态信用等级分类和智能化风险监管,健全以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为核心的新型税收监管机制。逐步健全以“数据集成+优质服务+提醒纠错+依法查处”为主要内容的自然人税费服务与监管体系。依法加强对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的税费服务与监管。

  (十八)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和监管。加强行业风险预警模型建设和风险分析识别,对逃避税问题多发的行业、地区和人群,根据税收风险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强化跨部门联合抽查,提高执法合力。加大对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以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逃避税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

  (十九)依法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查处税收违法犯罪行为跨部门合作,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严厉打击“假企业”虚开发票、“假出口”骗取退税、“假申报”骗取优惠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查处曝光重大涉税违法犯罪案件。加强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事前事中精准防范。

  五、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

  (二十)持续加强部门协作。进一步落实完善协税护税机制,加强相关部门税费征缴方面的协作。加强税务部门与公安、市场监管、人民银行、海关等部门的信息交换和联动执法,积极推进跨部门协同监管。加强税务部门与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房地产交易网签备案、不动产登记办税等方面的协作和信息共享,加快房地产合同备案信息数据省级集中建设。加强税务部门与银保监部门的协作,深入开展“银税互动”,助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二十一)持续加强社会协同。促进纳税人正确履行自主申报纳税义务,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作用,支持第三方按市场化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加强对涉税中介组织的执业监管和行业监管。鼓励和支持学校开展税法普及活动,营造诚信纳税的浓厚氛围。

  (二十二)持续加强税收司法保障。公安部门要强化涉税犯罪案件查办工作力量,做实健全公安派驻税务联络机制,落实警税双方联合办案机制,探索组建省级警税联合案件研判中心。加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与税务机关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审判机关建立涉税涉费司法案例指导制度。在审判机关强制执行、企业破产清算时,税务机关可请求其依法协助追缴欠税。检察机关发现负有税务监管相关职责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责的,应依法提出检察建议。

  (二十三)持续强化国际税收合作。参与推进“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建设,丰富服务“一带一路”“走出去”企业的举措。落实稳外资相关税收政策。提高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便捷性,防范协定滥用风险。持续深化跨境利润水平监控,精准推进反避税调查。加强数字“第一家园”对台一体化服务平台建设,创新完善台企台胞税收服务举措。

  六、切实强化税务组织保障

  (二十四)提升资源配置效率。进一步优化税务组织体系,驱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制度创新和业务变革。细化业务流程和职责分工,健全与现代税收管理相匹配的组织架构和岗责体系,合理配置风险管理、税费分析、大数据应用、税务稽查等领域的征管力量。

  (二十五)提升干部能力素养。完善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税务执法队伍。常态化开展练兵比武,利用学习兴税平台促进学习日常化、工作学习化。拓宽税务干部成长成才渠道,在注重系统内干部交流的同时,推进与地方干部之间的相互交流;各级组织部门要在挂职锻炼、培训学习等工作中将税务干部纳入地方干部工作总体规划。

  (二十六)加强组织领导。要增强税收共治合力,坚持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和公众参与,统筹协调各方力量。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税务系统实行双重领导管理体制的要求,对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各项工作提供支持。省级成立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税收共治征管协调小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保障改革顺利推进。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要牵头抓好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和宣传引导,加强便民利企政策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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