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商务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4-24
摘要:税务部门未接到商务部门书面告知已通过备案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名单的不得发放《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备案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比照本条上述管理规定执行。

贵州省商务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商务局、税务局:

  为规范我省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行业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商务部等11部门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 加快活跃二手车市场的通知》、《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等政策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经市场监管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通过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及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备案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信息更新。

  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各级商务部门和同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日常监管工作,对无场地无设施、跨县区开票、不按规定提供相关服务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商务部门应取消其备案资格,并书面通知同级税务机关停止发放《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税务部门发现的,应书面告知同级商务部门,并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二、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三、商务部门应将通过备案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名单按月书面告知同级税务部门,税务部门依据商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备案类型发放发票,并按照不同的备案类型实施税收征管。

  税务部门未接到商务部门书面告知已通过备案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名单的不得发放《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备案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比照本条上述管理规定执行。

  四、备案所需材料和备案程序(见附件1)。

  五、二手车交易市场备案条件(见附件2)。

  六、我省新办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持市(州)级商务部门审核通过的《贵州省二手车交易 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情况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3)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手续,未取得市(州)级商务部门审核通过《备案表》的不得领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备案或未备案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应于2022年6月30日前到属地商务部门重新取得市(州)级商务部门审核通过的《备案表》,未重新取得市(州)级商务部门审核通过《备案表》的不得继续领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七、各级商务、税务部门要加强备案企业信息交换,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附件:

  附件1备案所需材料和备案程序.doc

  附件2二手车交易市场备案条件.doc

  附件3贵州省二手车交易市场 经营主体备案情况表.doc

贵州省商务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2年4月24日

  (联系人:朱磊﹤商务﹥、方仕贤﹤税务﹥,联系电话:0851-88665114、86906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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