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474号建议的答复 你们提出的《关于在海关总署进出口税则第44章中增加商品注释的建议》(第8474号)收悉。经研究并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商品归类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2号),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以下简称《注释》)等归类法律依据确定商品的税则号列。据此,我署对您提及的商品归类事项进行了复核。 根据《税则》规定,品目44.07为“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木材,不论是否刨平、砂光或端部接合,厚度超过6毫米”,同时《注释》规定品目44.07的产品可经刨光(不论是否在刨光过程中边角稍加刨圆)且未排除对产品表面加工的工艺。经厦门海关赴福建省漳平市木村林产有限公司(反映相关问题企业)调研了解,企业出口产品中的木屋墙板(四边圆角)和木屋墙板(四边直角),经过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等基础工艺、部分通过指接达到等长标准、多次抛光等加工。上述商品加工工艺符合《税则》《注释》规定,应归入品目44.07项下税则号列4407.1120。 上述归类意见海关已向企业作出详细说明,企业已接受相关意见。 二、关于《注释》修订建议 中国是《协调制度公约》缔约方,《税则》《注释》规定均是按照公约要求遵照世界海关组织制定的《协调制度》商品分类目录及注释制定的。因此,《注释》修订需报送世界海关组织并经各缔约方同意后方可修改。考虑到在注释中增加“可直接用于建筑装潢、装饰的细木制品(无论异形状、方形状涂装板)”可能存在商品用途认定困难且注释调整并不能改变国内出口退税政策适用,我署将结合世界海关组织正在开展的2027版《协调制度》修订工作就相关建议进一步研究。 三、关于出口退税问题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目前我国已形成对“两高一资”产品出口不退税、对除“两高一资”外的产品出口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退税的出口退税政策体系。对于你们所反映的产品出口退税问题,财政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在今后工作中统筹考虑。 感谢对海关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海关总署 2022年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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