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发[2014]2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干部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3-17
摘要:《干部绩效管理办法》经市局2014年第5次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干部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地税发[2014]28号          2014-03-17

市稽查局、直属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市局机关各处(室)、信息中心、纳税服务中心,研究会秘书处:

  《干部绩效管理办法》经市局2014年第5次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3月17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干部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高效的地税系统干部绩效管理机制,调动全系统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努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作风优良、执法公正、服务规范的一流地税干部队伍,加快推进“智慧地税、法治地税、责任地税、平安地税、和谐地税”建设,根据总局、省局关于推进绩效管理的要求,结合青岛地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绩效管理,是运用绩效管理理论和方法,建立符合税收工作规律和特点的干部绩效管理机制,对全系统干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履行职责、完成任务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绩效考评,促进工作持续改进,提质增效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干部绩效管理的指导思想:

  以总局、省局和青岛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为指导,以实现青岛地税发展目标和干部成长进步为导向,以建立岗责、指标、考评、能绩体系为基础,以信息技术为依托,强化岗位职责,量化考评指标,简化考评方式,分级分步开展考核评价工作,有效提升行政效能,不断开创青岛地税事业发展新局面。

  第四条 干部绩效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以人为本,客观公正;

  过程控制,动态管理;

  科学合理,简便易行;

  正向激励,持续改进。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地税系统所有干部,其他工作人员绩效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市局成立干部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和组织开展干部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局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局领导为副组长,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干部绩效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绩效办”),负责干部绩效管理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是:

  统筹协调、指导部署干部绩效管理工作;

  制定干部绩效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制度办法;

  审定年度干部绩效考评内容和指标体系;

  审定干部绩效考评结果,提出结果运用建议;

  研究干部绩效管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绩效办主要工作职责是:

  组织实施干部绩效管理工作;

  拟制干部绩效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制度办法;

  组织确定干部年度绩效考评内容及指标体系;

  组织开展绩效考评工作;

  开展干部绩效管理工作指导检查和培训辅导;

  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参照本办法规定,各基层局应成立干部绩效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和完善干部绩效管理工作机制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市局负责对市局机关正处级及以下干部、各基层局局长进行绩效管理;各基层局负责对本单位干部(不含基层局局长)进行绩效管理。

  第三章 绩效考评内容和指标

  第十一条 干部年度绩效考评分为季度考评与年度评议两部分内容,并相应建立季度考评指标体系和年度评议指标体系,同时设置年度特别加、扣分项目和“一票否决”项目。

  第十二条 各级绩效办应在每年年初,根据总局、省局和市局修订的单位绩效考评内容,结合本单位和干部的实际情况,确定干部绩效季度考评和年度评议的具体内容。

  第十三条 季度考评,主要是对干部在一个季度内的公共类工作、基础类工作、重点类工作进行综合考评,每项工作分别设置明细考评指标,每项明细指标又分为激励项目和约束项目,并赋予加(扣)分值。指标及项目的设定采取市局统一设置与市局机关各处室、各基层局按需设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每季度考评的基准分是200分,全年合计为800分,在此基础上,进行激励项目的加分和约束项目的扣分。

  第十四条 公共类工作,主要是指干部在日常工作中体现出的职业素养。基准分是40分。

  公共类工作的考评指标主要包括组织纪律、素质能力和廉洁自律。每项指标分激励和约束项目,由市局按照地税系统干部职业素养要求,结合《单位绩效管理办法》中确定的,且能分解到干部个人的绩效考评事项和加扣分项目,在全系统内统一确定。在基准分的基础上,赋予加(扣)分值。其中加分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分的10%。

  公共类工作的考评主体是各单位的综合职能部门,包括办公室、人事处(科)、监察室(科)、基层处、机关党委(办)等。

  第十五条 基础类工作,主要是根据各个岗位职责要求确定的基础性、常规性工作。包括工作落实情况、工作业绩等。基准分是100分。

  基础类工作的考评指标,由市局机关各处室、各基层局按照干部岗位职责和日常工作,结合《单位绩效管理办法》确定的,且能分解到干部个人的绩效考评事项,分别确定。在基准分的基础上,赋予加(扣)分值。其中加分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分的10%。

  基础类工作的考评主体是各单位所属各处(科)室、稽查局、直属征收局、中心税务所等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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