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某企业财务人员向当地税务部门咨询,企业在2005年度发现2004年财务上漏提固定资产折旧10000元,造成2004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3300元。去年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作以下会计分录调整: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700 贷:累计折旧 10000 企业账务处理的目的是将多缴纳的税收冲回,抵缴下期的应缴所得税。企业想了解,在2005年度补提的折旧能否冲减上一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税务人员解释,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财税字〔1996〕79号的此条规定,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因此,该公司2004年度应提未提10000元折旧额,不得在2005年度税前扣除。 虽然财税字〔1996〕79号文件规定了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但是并未限制规定不得在以前所属年度补提补扣。企业实际支付的费用,只要真实合法,按所属年度补扣,并不违反税法规定。如果说是纳税人自己放弃权益,税务机关认为这种说法也不正确。因为放弃权益必须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权益人自己主动的申明,在纳税人没有申明放弃权益的情况下,是否有税法的规定呢?实际上税法是充分保障纳税人权益的。由于纳税人应提未提折旧,就会造成多缴税款。为此,《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该公司2004年少计提折旧10000元,造成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3300元,在3年之内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但在税务机关审批退税之前,申请应退税款账务处理可以暂时放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或递延税款)”科目,待实际批准退税或抵缴下期税款后,再作相应账务处理。 该公司先调整账务,即: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或递延税款) 33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 税务机关同意抵缴下期税款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300元,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或递延税款)”3300元。收到退税款时,则借记“银行存款”3300元,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或递延税款)”3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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