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税协发[2016]056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规则》等三项执业规则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10-31
摘要:此次发布的执业规则是依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政策规定及海关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协助稽查工作的操作规范,进一步明确了执业属性和业务流程,以及委托和受托双方的法律责任和风险界定。

  第三章 申报准备

  第一节 利润总额计算的复核

  第十一条 依据委托人执行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复核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项目的会计核算情况,重点关注年度发生情况、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情况、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后差错调整情况。

  如果经其他中介机构出具财务审计报告的,可以不再复核。

  第二节 收入类调整项目的复核

  第十二条 复核收入类调整项目,依据税收规定重点关注:收入类纳税调整项目的申报年度发生情况、会计核算情况、纳税调整金额确认情况。

  第十三条 视同销售收入包括: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复核时重点关注:

  (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或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对外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交际应酬、股息分配或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的,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税收上作为视同销售收入处理,需进行纳税调整。

  (二)执行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对未同时满足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等两个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会计上不确认损益,税收上作为视同销售收入处理,需进行纳税调整。

  (三)按税法规定的计税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金额。

  第十四条 复核投资收益纳税调整项目,重点关注:

  (一)分析本期投资收益是否存在异常现象并作适当处理。

  (二)对成本法核算下收到收益,应查验是否与投资匹配。

  (三)复核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方式和金额,了解该企业对投资单位是否拥有控制权,核算投资收益的方法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四)已实现的收益是否计入投资收益账户,有无利润分配分回实物直接计入存货等账户,未按同类商品市价或其销售收入计入投资收益的情形。

  (五)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或向投资方分配,按销售和投资或销售和分配处理。

  (六)国外的投资收益汇回是否存在重大限制,若存在重大限制,应说明原因。

  (七)转让、出售股票、债券的交易凭证是否真实、合法,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八)对本期发生收购或转让股权的,查验投资收益的计算是否正确。

  (九)复核是否存在免税的投资收益或其他应纳税调整的项目。

  第十五条 复核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重点关注:

  (一)融资性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中,会计上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折现值)确认营业收入,税收上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增值税返还、补贴收入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收按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需进行纳税调整;

  (三)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法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形成的暂时性差异或时间性差异,需进行纳税调整。

  第十六条复核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重点关注:

  (一)申报年度是否有新发生的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二)执行会计准则的纳税人,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税收不确认收入,需进行纳税调整。

  第十七条 复核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重点关注:

  执行会计准则的纳税人,会计上将购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税收上不确认为当期损益,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第十八条 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包括: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投资性房地产等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复核时重点关注:

  执行会计准则的纳税人,会计上确认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税收不确认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需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第十九条 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其他,复核时重点关注:

  (一)不征税收入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

  (二)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五年内的使用情况,并对满五年内未使用资金应进行调整;

  (三)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在资产类调整项目中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复核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重点关注:

  (一)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二)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三)己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或退回的,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第二十一条 复核“收入类调整项目——其他”,重点关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摊销股权投资差额的纳税调整。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5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相关政策

中税协发[2016]52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征求《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等三项业务规则意见的通知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