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税协发[2016]056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规则》等三项执业规则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10-31
摘要:此次发布的执业规则是依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政策规定及海关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协助稽查工作的操作规范,进一步明确了执业属性和业务流程,以及委托和受托双方的法律责任和风险界定。

  第三节 扣除类调整项目的复核

  第二十二条 复核扣除类调整项目,依据税收规定重点关注扣除类纳税调整项目的申报年度发生情况、会计核算情况、纳税调整金额确认情况。

  第二十三条 视同销售成本包括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成本,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成本和其他视同销售成本,复核时重点关注:

  (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或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对外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交际应酬、股息分配或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的,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应进行纳税调整作为视同销售成本处理。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对未同时满足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等两个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会计上不确认损益,应进行纳税调整作为视同销售成本处理。

  (三)根据处置资产的计税基础确认视同销售成本金额,并关注处置资产账面价值和应转回的以前年度计提减值准备。

  第二十四条 复核工资薪金支出,重点关注:

  (一)是否合理有据;

  (二)是否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1月1日至年度汇缴期结束前实际支付的以前年度或本年度工资薪金的纳税调整情况;

  (四)有无将外部人员劳务费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将属于福利费性质的补贴计入工资核算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复核职工福利费支出,重点关注:

  (一)列支的内容及核算方法是否正确;

  (二)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职工福利费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六条 复核职工教育经费支出,重点关注:

  (一)软件生产企业等特殊行业,职工培训费允许全额税前扣除;

  (二)不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挪作他用,或未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属于教育经费使用范围内的支出,应作为会计差错处理;

  (三)以前年度结转扣除额和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

  第二十七条 复核工会经费支出,重点关注:

  (一)当年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部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二)会计上计提但未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不允许税前扣除;

  (三)根据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和拨缴凭证,确认工会经费税收金额;

  (四)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八条 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五项,复核时,重点关注:

  (一)是否取得社会保障部门缴款的有效凭证;

  (二)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

  第二十九条 复核住房公积金,重点关注:

  (一)是否取得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有效凭证;

  (二)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

  第三十条 复核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重点关注:

  (一)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有关文件;

  (二)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并实际缴纳。

  第三十一条 复核业务招待费支出,重点关注:

  (一)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是否包括了营业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二)业务招待费支出税收金额根据税法规定的销售(营业)收入额范围、计算比例和发生额扣除比例计算确认;

  (三)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第三十二条 复核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重点关注:

  (一)计算基数是否包括了营业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二)不同行业税前扣除标准和税前扣除范围的特殊规定;

  (三)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和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

  (四)广告性质赞助支出可作为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

  第三十三条 复核捐赠支出,重点关注:

  (一)对于限比例的捐赠支出,根据税法规定的计算基数、扣除比例和受赠单位公益性捐赠扣除资格,确认捐赠支出税收金额;

  (二)取得合法票据;

  (三)可据实扣除的捐赠支出,按税法规定的受赠单位范围和捐赠支出情况,确认捐赠支出税收金额。

  第三十四条 复核利息支出,重点关注:

  (一)纳税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二)确认利息支出的税收金额;

  (三)未按规定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应按会计差错处理;

  (四)股东出资未到位、债务资本比例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第三十五条 复核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时,重点关注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税前扣除。

  第三十六条 复核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时,重点关注会计和税收规定的差异。

  第三十七条 复核和填报赞助支出时,要注意公益性捐赠、广告性赞助支出是否按规定进行调整。

  第三十八条 复核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时,重点关注: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会计上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期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计入财务费用,税收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

  第三十九条 复核佣金和手续费支出,重点关注:

  (一)不同类型企业,佣金和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标准不一致;

  (二)非转账支付不得扣除、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扣除;

  (三)关注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手续费直接冲减服务协议金额的情况。

  第四十条 复核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重点关注:纳税人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无关的,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的支出。

  第四十一条 复核其他扣除类调整项目时,重点关注:

  纳税人会计核算有关原始凭证不符合税法规定进行调整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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