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10条

来源:小陈税务 作者:小陈税务 人气: 时间:2017-03-21
摘要:1.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提醒:营业外收入不包括在内。 2.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企业所得税法
 

1.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提醒:营业外收入不包括在内。

 


2.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3.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4.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5.查补的收入属于“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中的一种,在补充申报的时候,必然会填到“销售(营业)收入合计”里,自然地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6.房地产开发企业特殊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同时需要减去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

开发产品完工会计核算转销售收入时,会计核算做为销售收入,属于“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提基数”。该收入如前期属于“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已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已作为计提基数,为了不得重复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需要减去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前期已属于“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的部分)。

 


7.不是所有的餐费都是业务招待费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不仅仅是餐费

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不仅以下范围):

(1)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5)一些设立内部食堂的企业,在为其内部职工提供工作餐的同时,负责招待一些外部客人的费用也属于业务招待费。

正常经营中,餐费产生的原因各种各样,

(1)员工年终聚餐,午餐费、加班餐费应计入应付福利费;

(2)出差途中符合标准的餐费计入差旅费;

(3)员工培训时合规的餐费计入职工教育经费;

(4)企业管理人员在宾馆开会发生的餐费,列入会议费;

(5)企业开董事会发生的餐费,列入董事会会费;

(6)企业委托加工的,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宣传作用的,作为业务宣传费;企业因业务洽谈会、展览会的餐饮住宿费用作为业务宣传费;企业在搞促销活动时赠送给顾客的礼品,作为业务宣传费。

(7)拍摄影视作品时吃饭作为道具出现(成本),都不算招待费。还比如误餐费(不需要发票)

(8)误餐费是企业职工因工作无法回企业食堂或者家中进餐而得到补偿,而业务招待费是对外接待业务企业和个人而发生的吃、喝、用等费用,它的消费主体是企业以外的个人,不是本企业的员工。

 


8.注意区分业务招待费和正常支出

企业外聘专家为职工进行培训,如培训费合同中包含培训费用中包含“往来机票住宿费用”,且该劳务发票中包含“往来机票住宿费用”,应当取得劳务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按照劳务发票在税前扣除;如培训合同中包含培训费用中不包含“往来机票住宿费用”,由企业负担,则“往来机票住宿费用”可以作为企业与取得收入相关的支出,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其专家培训费支出按照劳务发票在税前扣除。

其中劳务发票由专家个人或企业去税务机关代开。

 


9.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业务招待费不得算在扣除标准内

即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顺序,先扣除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的数额,扣除后的发生额的60%扣除和销售(营业)收入的5‰孰抵为最后税前扣除数。

 


10.在建工程“中”的业务招待费也要作纳税调整,由于发生时未进入损益,应该不是发生时调整,二是在将来转固后计提折旧时调整(可复杂了)。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