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我们是一家银行,和企业打官司,胜诉后,法院判决律所的服务费和公证机构公证费由败诉方承担,我们冲成本的时候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吗? 乍看问题时陷入思维误区,想到进项税额的定义,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既然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就不是企业支付或者负担的费用,进项税额需要转出。 可转念一想,不对啊!律所和公证机构为银行提供服务,银行支付了对方款项并取得专用发票,银行购进服务当然可以抵扣,除非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问题中,法院判决由败诉方承担的费用是对胜诉方的一种赔偿,而不是败诉方购进服务的费用,无论是律所还是公证机构,其提供服务的对象是银行,其发票只能开给服务的接受方银行。因此,法院判决胜诉后,由败诉方支付的律所服务费和公证费,其对应的进项税额无需转出。 【问题2】原告企业通过法院判决拍卖被告房产,需要原告企业登一个公告,原告企业支付了公告费用,取得了专用发票。现法院拍卖后,以拍卖款偿付原告,包括企业当时支付的公告费用。原告企业收取公告费用的赔款,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吗?还是计入营业外收入,不需要转出进项税额? 答:原告企业收取公告费用的赔款,其进项税额无需转出,理由同问题一。 赔偿款是否征收增值税,需视原告企业和被告双方业务内容而定。如原告企业向被告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服务,取得赔款应按照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赔偿金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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