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税务】每日税务热点问题解答(2019年1月)

来源:浦东税务 作者:浦东税务 人气: 时间:2019-01-08
摘要:纳税人发票保管满5年后该如何处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

  24.为什么办理的自行申报不显示扣缴义务人?

  按照纳税清单业务规则,用户办理的自行申报在纳税清单的扣缴义务人只显示“自行申报“字样,不显示用户单位名称。

  25.如何注册新用户?

  您可通过以下四种方式注册:

  (1)已申请到注册码的用户,可以使用“注册码注册”方式进行注册。

  (2)已有上海市市民信箱的用户,可以使用“上海市市民邮箱账号注册”方式进行注册。

  (3)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有过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记录,可通过”纳税信息”方式进行注册。

  (4)已有支付宝账号的用户,可以通过“使用支付宝实名认证注册”方式进行注册。

  26.如果用户注册时发现自己的身份信息已被抢先注册,怎么办?

  请用户带有效身份证件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账号删除后,重新注册使用。

  27.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收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的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根据《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8〕12号)的规定,为了有利于动员全社会力量资助和发展我国的体育事业,经研究决定,对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中奖收入的所得税政策作如下调整: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28.移动公司充值送手机的活动中,对于个人受赠的手机,是否需要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的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因此,对于个人购买话费受赠手机的行为,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29.“三险一金”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有什么规定呢?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0.生育妇女取得的生育津贴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的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31.个人按规定取得的救济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32.年所得超12万自行申报时,纳税人个人炒股所得怎么确认是否达到12万元?

  根据《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第一条的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除按照《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计算年所得以外,还应同时按以下规定计算年所得数额:(六)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33.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哪些所得可以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34.12万申报问题与解答个人收入中哪些收入要申报?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35.申报了有什么方便之处?不申报会怎样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36.企业清算时,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因此,企业清算时,可以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37.物业管理公司预收业主跨年度的物业管理费,何时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四)项第八目规定,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劳务收取的费用,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综上所述,物业管理公司预收业主跨年度的物业管理费,在实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时确认为企业所得税当期的收入。

  38.合伙企业并未作出利润分配的决定也未实际分配,那么作为合伙人的法人企业,是否需要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因此,不论合伙企业是否作出利润分配决定,只要其有留存利润,该部分的留存利润也应按规定的分配比例,由法人企业确认为当期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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