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操作指引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4-14
摘要: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操作指引

  一、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

  (一)享受主体

  发生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二)优惠内容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四)案例1

  辉煌制药公司疫情开始后主要生产84消毒液和灭菌注射用水,于2月初被省工信厅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2月仅发生一般计税项目,实现税款10万元,2020年3月8日纳税申报后申请增量留抵退税30万元,假设该企业3月份发生如下业务:

  (1)3月9日收到留抵退税款30万元;

  (2)外购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注明的价款为40万元,税额为5.2万元,月末认证并抵扣,当月原材料全部领用;

  (3)支付生产用电,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注明的价款为10万元,税额为1.3万元,月末认证并抵扣;

  (4)外购一次性医用口罩,用于职工疫情防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注明的价款为1万元,税额为0.13万元,月末认证并抵扣;

  (5)3月份累计生产84消毒液500吨,通过县卫计委向社会捐赠100吨,未开票,其余400吨向社会销售,每吨2000元(不含税),全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每吨账面成本价为2000元。

  1、案例解析

  (1)企业通过县卫计委向社会捐赠100吨84消毒液,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用于捐赠(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外购原材料及生产用电,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其相关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由于外购原材料及生产用电无法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

  (3)外购一次性医用口罩,用于职工疫情防护,属于劳保项目,涉及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4)有关取得不得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应该先认证抵扣,再作进项税额转出。

  2、申报表关键数据计算如下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进项税额:外购原材料52000元、支付电费13000元、外购职工用口罩1300元,合计66300元。

  (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52000+13000)*(100*2000)/(100*2000+400*2000)=13000元

  (3)进项税额转出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收到的留抵退税=13000+300000=313000元

  (4)上期留抵税额:由于本月收到300000元增量留抵退税并且2019年12月无期末留抵税额,因此上期留抵税额为300000元

  (5)应抵扣税额合计=66300+300000-313000=53300元

  (6)应税销售额:400*2000=800000元

  (7)免税货物销售额:100*2000*(1+13%)=226000元

  (8)销项税额:应税销售额*13%=800000*13%=104000元

  (9)应纳税额:104000-(66300+300000-313000)=50700元

  (10)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3000元

  (11)免税额≤扣除后免税销售额”×适用税率-“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200000*13%-13000=13000元

  3、部分账务处理参考

  (1)3月9日收到增量留抵退税款

  借:银行存款  3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00000

  (2)取得原材料发票并付款

  借:原材料  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2000

  贷:银行存款  452000

  (3)取得电费发票并付款

  借:制造费用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00

  贷:银行存款  113000

  (4)转出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借:原材料  10400

  制造费用  26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3000

  (5)捐赠消毒液

  借:营业外支出  226000

  贷:产成品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26000

  贷:营业外收入  26000

  (6)取得消毒液销售款

  借:银行存款  90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4000

  (7)月末结转未交增值税税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507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0700

  (8)4月征期申报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0700

  贷:银行存款  50700

  4、申报表填写

  本月需填写4张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申报表主表、附表1、附表2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具体填写见附件1.xls

  二、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一)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二)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三)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四)案例2

  辉煌服饰公司是一家综合性服装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疫情发生后,在当地政府的紧急协调下,该企业于1月底开始筹备一次性防护口罩生产线,于2月28日被省工信厅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2019年12月的期末留抵税额为20000元,2020年1月未发生购销业务,假设该企业2月份发生如下业务:

  (1)外购相关口罩生产设备并安装调试到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注明的价款为200万元,税额为26万元,价款用银行存款支付,月末认证并抵扣;

  (2)外购熔喷布、无纺布等口罩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注明的价款为30万元,税额为3.9万元,价款用银行存款支付,月末认证并抵扣;

  (3)2月份累计生产一次性医用口罩65万只,其中废品5万只,其余60万只由各级政府调拨,假如政府调拨的约定价格为每只2元(不含税),月初企业收到政府预付款200万元,政府调拨的60万只有40万只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余20万只未开具发票。

  1、案例解析

  (1)政府支付预付款调拨的口罩,属于以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的当日。该企业当月政府调拨的60万只口罩应作为应税收入在当月申报纳税。

  (2)如果期末留抵税额大于2019年12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其增量留抵税额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可以在3月征期内(3月23日前)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3)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全额退还的流程: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者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办税服务厅主任进行审核——分管收入核算部门的局领导审核——收入核算部门开具收入退还书——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级人行审核——国库销号,退税完成。

  2、申报表关键数据计算如下: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进项税额:购进设备260000元、购进材料39000元,合计299000元;

  (2)销项税额:600000*2*13%=156000元

  (3)应抵扣税额合计=299000+20000=319000元

  (4)实际抵扣税额=156000元

  (5)期末留抵税额:299000+20000-156000=163000元

  (6)增量留抵税额为163000-20000=143000元

  3、部分账务处理参考

  (1)收到政府预付款时

  借:银行存款  2000000

  贷:预收账款  2000000

  (2)取得设备发票并付款

  借:固定资产  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60000

  贷:银行存款  2260000

  (3)取得材料发票并付款

  借:原材料  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9000

  贷:银行存款  339000

  (4)发出政府调拨的口罩后

  借:预收账款  135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6000

  (5)下月收到增量留抵退税款

  借:银行存款  143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43000

  4、申报表填写

  本月需填写3张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申报表主表、附表1、附表2。具体填写见附件2.xls

  三、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享受主体

  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二)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三)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四)案例3

  辉煌运输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2月份发生如下业务:

  (1)外购一辆中型运输卡车,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1份,注明的不含税价100万元,增值税税额13万元,卡车于2月份投入使用;

  (2)运输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物资取得收入21.8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他运输业务取得不含税收入10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运输疫情防控物资途中加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注明金额1万元,税额0.13万元,运输其他物质途中加油,取得成品油卷筒销售普通发票上注明金额为1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注明的金额为4万元,税额0.52万元;

  1、案例解析

  (1)外购卡车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规定,其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运输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物资收入20万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其他运输业务取得的不含税收入100万元属于应税收入应申报纳税。

  (4)运输疫情防控物资途中加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规定,其涉及的0.13万元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5)运输其他物质途中加油,取得成品油卷筒销售普通发票上注明金额为1万元,普通发票不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规定,其相关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6)有关取得不得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应该先认证抵扣,再作进项税额转出。

  2、申报表关键数据计算如下

  (1)按适用税率计算的销售额=1000000元

  (2)免税销售额=218000元

  (3)销项税额=1000000*9%=90000元

  (4)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进项税额:外购卡车130000元、运输疫情防控物资加油费1300元、运输其他物质加油费5200元,合计136500元。

  (5)进项税额转出=1300元

  (6)应抵扣税额合计=136500-1300=135200元

  (7)实际抵扣税额=90000元

  (8)期末留抵税额=135200-90000=45200元

  (9)免税额≤218000/(1+9%)*9%-1300=16700元

  3、部分账务处理参考

  (1)取得外购卡车发票

  借:固定资产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000

  贷:银行存款  1130000

  (2)取得运输疫情防控物资加油专票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0

  贷:预付账款(现金)  11300

  (3)取得运输其他物质加油费发票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200

  贷:银行存款(现金)  55200

  (4)取得运输疫情防控物资免税销售收入

  借:银行存款  218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18000

  贷:营业外收入  18000

  (5)取得运输其他物质收入

  借:银行存款  109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0000

  (6)转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13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300

  4、申报表填写

  本月需填写4张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申报表主表、附表1、附表2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具体填写见附件3.xls

  四、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享受主体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二)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四)案例4

  辉煌餐饮公司主要经营餐饮服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2020年可享受加计抵减15%的政策,2020年2月底无期末留抵税额,假设该公司2020年3月发生如下业务:

  (1)从农民种植的大棚购入各种蔬菜,共支付5万元,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1份,假设当月全部领用;

  (2)从肉铺经销商购入猪牛羊鸡鸭鹅等肉蛋产品,共支付15万元,取得肉铺经销商开具的普通发票,假设当月全部领用;

  (3)支付电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金额1万元,税额0.13万元,当月认证申报抵扣;

  (4)当月实现店内餐饮收入53万元(开具普通发票),外卖食品收入10.6万元(未开发票)。

  1、案例解析

  (1)从农民种植的大棚购入各种蔬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可凭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买价计算抵扣进项税额4500元(50000*9%);

  (2)取得肉铺经销商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3)销售的外卖食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按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4)餐饮收入属于生活服务收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5)辉煌餐饮公司当月实现的收入全部为免税收入,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规定,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也就不存在进项税额加计扣除。

  (6)有关取得不得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应该先认证抵扣,再作进项税额转出。

  2、申报表关键数据计算如下

  (1)免税销售额=530000+106000=636000元

  (2)进项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1300元、农产品收购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4500元,合计5800元

  (3)进项税额转出:5800元

  (4)销项税额、应纳税额均为0元

  (5)免税额≤636000/(1+6%)*6%-5800=30200元

  3、部分账务处理参考

  (1)外购蔬菜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

  借:原材料  45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500

  贷:银行存款  50000

  (2)采购肉蛋产品取得普通发票

  借:原材料  150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0

  (3)支付电费取得专票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0

  贷:银行存款  11300

  (4)月末根据收入核算

  借:银行存款  63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6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36000

  贷:营业外收入  36000

  (5)月末,结转用于免税收入的进项税额

  借:原材料  58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800

  4、申报表填写

  本月需填写4张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申报表主表、附表1、附表2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具体填写见附件4.xls

  五、鼓励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

  (一)享受主体

  全体小规模纳税人

  (二)优惠内容

  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四)案例5

  辉煌商贸公司主要经营日用品等,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注册地为山西省朔州市。2020年1月8日,销售其2015年购入的注册地商品房一套(购买价发票显示购置原价为30万元)取得销售收入82.5万元,2020年1月份实现商品零售收入10.3万元(开具普通发票),2020年2月份取得商品零售收入6.18万元(开具普通发票),2020年3月份取得商品零售收入20.2万元(其中按1%征收率开具普通发票10.1万元,未开具发票10.1万元)。

  1、案例解析

  (1)一季度,该企业共实现不含税销售收入86万元,其中商品零售收入的销售收入为36万元,均大于30万元,不属于小微企业。具体分月不含税销售收入解析如下:

  根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因此,该企业2020年1月份的销售收入为60万元【(82.5-30)/(1+5%)+10.3/(1+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该企业3月份的销售收入为20万元【20.2/(1+1%)】。

  (2)2020年3月份取得商品零售收入20.2万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交增值税0.2万元【20.2/(1+1%)*1%】。

  (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2020年1-2月份实现的商品零售收入应按3%的征收率交纳增值税。

  2、申报表关键数据计算如下

  (1)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10.3+6.18)/(1+3%)+20.2/(1+1%)=36万元

  (2)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82.5-30)/(1+5%)=50万元

  (3)本期应纳税额=36*3%+50*5%=3.58万元

  (4)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20.2/(1+1%)*2%=0.4万元

  (5)应纳税额合计=3.58-0.4=3.18万元

  (6)本期应补(退)税额=3.18万元

  3、部分账务处理参考

  (1)1月份决定销售不动产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取得销售不动产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825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5000

  (3)1月底取得商品零售收入

  借:银行存款  10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3000

  (4)2月底取得商品零售收入

  借:银行存款  61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800

  (5)3月份取得商品零售收入

  借:银行存款  20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9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6000

  (6)享受应纳税额减征额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4000

  贷:营业外收入  4000

  (7)4月征期交纳1季度应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1800

  贷:银行存款  31800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

  本月需填写3张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申报表主表、附列资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具体填写见附件5.xls

  (五)案例6

  辉煌商贸公司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注册地为山西省朔州市。假设2020年1月、2月未发生销售收入,2020年3月份取得商品含税销售收入51.5万元,应下游可取要求,公司放弃减税,按3%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自开票)。

  1、案例解析

  公司放弃减税,按3%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和总局答复,放弃减税,可以按3%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得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2、申报表关键数据计算如下

  (1)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51.5/(1+3%)=50万元

  (2)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为50万元

  (3)本期应纳税额=50*3%=1.5万元

  (4)应纳税额合计=1.5万元

  (5)本期应补(退)税额=1.5万元

  3、部分账务处理参考

  (1)取得商品零售收入

  借:银行存款  51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5000

  (2)4月征期交纳1季度应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5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

  本月仅需填写申报表主表。具体填写见附件6.xls

  (六)案例7

  辉煌商贸公司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注册地为山西省朔州市。假设2020年1月实现日用品零售收入6.18万元(未开票)、2月实现日用品零售收入3.09万元(未开票),2020年3月份实现日用品零售收入15.15万元(其中10.1万元按1%开具普通发票,其余未开具发票)。

  1、案例解析

  该公司1月份实现不含税销售收入6万元(6.18/1.03);2月份实现不含税销售收入3万元(3.09/1.03);3月份实现不含税销售收入15万元(15.15/1.01),一季度共实现不含税销售收入24万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由于销售额低于30万元,属于小微企业,一季度免征增值税。

  2、申报表关键数据计算如下

  (1)“免税销售额”和“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6.18+3.09)/1.03+15.15/1.01=24万元(统一按照3%征收率换算)

  (2)“本期免税额”和“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额”=24*3%=0.72万元

  3、部分账务处理参考

  (1)取得商品零售收入

  借:银行存款  244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37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7200

  (2)月末由于属于小微企业,对减免的税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7200

  贷:营业外收入  7200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

  本月仅需填写申报表主表。具体填写见附件7.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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