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通[2000]11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12-18
摘要:防伪税控企业开票子系统会计区间未按公历月设置(即会计区间未设置为1)的,必须于2000年12月20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一次报税,并将会计区间调整为公历月。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全文废止]

青国税通[2000]11号         2000-12-18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青国税发[2004]118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本法规自2004年6月28日起全文废止。

  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加强增值税管理,保障国家税收,防范和严厉打击各种偷、骗增值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手段,是国家实现税收信息化管理,实施金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及《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221号)精神,特通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计划安排及时安装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凡逾期不安装使用的,税务机关停止向其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并收缴其库存未用的专用发票。

  二、自2000年1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必须于取得发票的当月或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认证。专用发票认证前应注意保持票面整洁,不得折叠、装订。凡逾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已经抵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凡认证不符的,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并由税务机关查明原因后依法处理。

  三、防伪税控企业必须在纳税申报期内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数据软盘和税控IC卡,未按规定申报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额在万元以上的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一废止手写万元版专用发票。自2002年4月1日起,手写万元版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五、2003年1月1日起,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一废止手写版专用发票。自2003年4月1日起,手写版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六、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该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对使用非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破坏、擅自改动、拆卸防伪税控系统进行偷税的,要依法予以严惩。

  七、防伪税控企业开票子系统会计区间未按公历月设置(即会计区间未设置为1)的,必须于2000年12月20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一次报税,并将会计区间调整为公历月。

  八、自2000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包括税控金税卡、税控IC卡和读卡器;通用设备包括用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计算机和打印机。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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