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通知[附件废止] 青国税发[2012]109号 2012-07-20
一、其他乳制品(见附件1)。其他乳制品是指除《总局通知》所公布的全国统一扣除标准以外的液体乳及乳制品。 二、酒及酒精和相关产品(见附件2)。 三、啤酒(见附件3)。 四、植物油及相关产品(见附件4)。 各单位应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发〔2012〕100号)要求,做好扣除标准的公告和对纳税人的告知工作。 附件:1-4汇总.zip 1.全市统一的其他乳制品扣除标准 2.全市统一的酒及酒精和相关产品扣除标准 3.全市统一的啤酒扣除标准 4.全市统一的植物油及相关产品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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