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地税函[2002]83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管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 [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4-24
摘要:关于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计税依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的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当地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管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川地税函[2002]83号      2002-04-24

  税屋提示——
  1.依据川地税发[2010]34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三批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10年3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川地税发[2007]7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经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19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四条废止。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成地税发[2002]2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成交价格的界定问题。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实际征管中,有的商品房合同成交价格包含煤气费、光纤费以及厨卫装修和铝钢门窗安装款;有的没有包括上述费用,而是另签补充合同予以明确;还有的包括全装修款,按照《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以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成交价格或核定的市场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因此,不论何种成交价格,上述费用不予扣除,应全部包含在房屋买卖成交价中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

  二、关于集团公司内部或行业内部土地、房屋的划拨问题。集团公司内部不同的分公司或行业系统内部不同的单位为明晰产权,将内部一个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无偿划拨或有偿价拨(象征性给予部分补偿)给另一个单位,应照章征收契税,其计税依据视不同情况而定:一种是纳税人有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可以按其合同或协议上载明的价格作为计税依据;一种是合同或协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三、关于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计税依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的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当地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四、关于普通住宅与高档住宅界定问题。普通住宅是相对于高档住宅而言的,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民住宅。高档住宅则是指单位面积造价较高的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豪华住房。鉴于各地经济发展不一,商品房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同,普通住宅和高档住宅的界定不宜按面积或价格统一规定。实际工作中,高档住宅的确定,各地可按以下原则掌握:既要依据住宅建设项目审批时所确定的住宅建设项目类别,又要依据住宅项目所处的空间位置。即四面临空、独门独院的住宅是别墅;

  虽相互连接,但户户顶天立地,独门进出,下有私家花园及独立车库的联排(或连体)住宅,也是别墅。

  五、关于个人自用普通住宅减半征收契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规定,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为防止契税税源流失,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享受减半征收契税优惠仅限一套,对个人购买多套普通住宅用于出租或办公,不得给予减半征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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