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济南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1-30
摘要: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济南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济南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的通知

各用人单位:

  截止2021年10月31日,全市202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结束。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等文件规定,现开展全市范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自查、催报、催缴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用人单位进行自查。自查是否按规定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是否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申报缴纳保障金。如未按照规定完成上述事项,应于2021年12月25日前申报并缴纳保障金。

  二、自查期结束,由财政、税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联合进行重点抽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税务部门催报并追缴保障金。

  三、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税务局 济南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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