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商字[1996]233号 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商品流通企业实施财政监督管理及其他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6-07-16
摘要:专员办要认真执行本通知要求的备案制度,各地中央商品流通企业认为专员办查处不当时,可以向财政部申诉。对专员办不符合制度规定的查处情况以及企业的申诉,财政部可以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或按规定复议裁决。

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商品流通企业实施财政监督管理及其他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商字[1996]233号         1996-07-16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自二00三年一月三十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三定”方案及中编办批复的《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等有关规定,现将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中央商品流通企业就地实施财政监督管理及其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中央商品流通企业设在各地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各地中央商品流通企业”),不包括在京的总公司及其直属子公司。

  中央商品流通企业,是指财务关系隶属中央财政的从事商品流通活动的独立核算的所有企业,包括各种经济性质和组织形式的国有商业、粮食、外贸、供销合作社、物资供销企业以及从事商品流通活动为主营业务的其他企业。

  二、专员办对各地中央商品流通企业实施财政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1.监督检查所得税的解缴情况。监督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监督企业将所得税准确缴入中央国库,对缴入地方国库的所得税按我部有关规定就地调库或报部处理。

  2.审查年度财务(会计)决算,尤其要加强对企业递延资产、预提费用、待摊费用、计提折旧的核算与管理以及往来帐款清理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企业任意调整本期损益。对查出问题按我部有关规定就地进行处理,并将查处情况上报我部有关司和企业主管部门。对于已经社会中介机构审查验证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各地专员办可选择部分企业进行抽查,以检验社会中介机构查帐的真实性、公正性,但财政部指定社会中介机构查帐的除外。

  3.监督执行中央企业工效挂钩办法,审查企业上报的利税基数、工资基数、出口收汇金额,对弄虚作假、违反规定者,要认真查实,将情况上报我部有关司处理。

  4.监督企业严格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等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规定,正确核算各项收入和支出,对企业截留、转移收入,乱挤乱摊成本费用等违纪行为要坚决查处。

  5.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及其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专员办有权对企业自行决定对外投资、参股、合资项目进行跟踪监督,同时,对企业对外长期投资责任制的建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资产流失问题进行处理。

  6.按照我部《国有商品流通企业有关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商字〔1995〕448号)的规定,监督检查各地中央商品流通企业帐面固定资产净值是否超过规定的比重,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超过规定比重的企业新购固定资产事宜,并将审批情况报企业主管部门和我部有关司。

  7.按照我部《关于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财工字〔1995〕29号)的规定,参与企业公司制改建的全过程。对企业公司制改建中的各项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监督管理。

  8.按照我部《关于国有商品流通企业有关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商字〔1995〕448号)的规定,检查企业发生的各类资产损失,包括坏帐损失、对外投资股本损失、固定资产损失等,对企业超出自行处理权限的资产损失予以审批,并将审批情况抄报我部有关司和公司主管部门。

  9.我部授权对各地中央商品流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审查审批的其他财政财务事项。

  三、专员办要加强对各地中央商品流通企业通过联营、入股、合资兴办的各类企业的财政监督。对于各地中央商品流通企业兴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要监督其按中央单位与地方单位的投资比例分别就地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中央单位独资的要全额缴入中央国库),如有“混库”问题按我部有关规定立即纠正;会同有关部门检查纠正随意将全民所有制企业改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问题;加强对各地方中央商品流通企业兴办企业中国有资产转移的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专员办要监督检查中央及地方商品流通企业解缴及退付一般增值税、一般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情况,依法查处偷逃“两税”、将“两税”改作其他地方税种入库及违章退付“两税”(包括出口退税)的问题。

  五、按照我部颁发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财政专项支出资金实施监督的暂行办法》(财监字〔1996〕14号)及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专员办要监督检查中央及地方商品流通企业使用中央财政专项支出和政策性补贴的情况,包括中央财政对国家专项储备物资(包括粮、油、棉)的各种补贴(利息补贴、费用补贴、价格补贴)、粮食风险基金等,对查出的问题按照我部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请部内有关司核准后进行处理。

  六、各地专员办要围绕商品流通行业的中央财政收支和宏观经济问题大力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我部商贸司和财政监督司反映有关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监督管理的建议。要积极帮助各地中央商品流通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完善内部核算,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并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七、专员办是财政部派驻各地的中央财政执法机构,行使中央财政监督管理职责,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各中央商品流通企业应当积极支持和大力配合专员办依法履行职责,将与专员办开展财政监督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及时抄送给有关专员办。请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各中央商品流通企业及时将本通知精神逐级转发所属单位,以便专员办顺利开展工作。

  专员办依照本通知规定履行职责时,要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改进工作方法,尽量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并督促各地中央商品流通企业按财政部规定的时间和质量上报有关报表、资料。

  专员办要认真执行本通知要求的备案制度,各地中央商品流通企业认为专员办查处不当时,可以向财政部申诉。对专员办不符合制度规定的查处情况以及企业的申诉,财政部可以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或按规定复议裁决。

  八、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1996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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