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发[1997]5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评税定税调整税负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2-25
摘要:在这次调整税负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税收政策办事。根据“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原则,根据业户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并考虑物价上涨因素,结合今年税收任务,恰当地调整税负。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评税定税调整税负工作的通知

湘国税发[1997]5号       1997-02-25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1996年,随着个体、私营经济的快速发展,我省各级国税机关积极推进征管改革,加强税源管理,强化税收检查,大力组织收入,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是。当前个体税收征管中漏征漏管户仍然不少。税收流失仍比较严重;个体工商户的税负明显偏轻。税收的增长远远低于个体经济的增长。个体税收征管亟需加强。为做好1997年度个体税收的评税定税调整,税负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争取乡镇、街道基层政权的支持。公安、工商、个协、财政等部门的配合,建立评税定税组织,充分发挥个协和广大群众协税护税的作用,实行公正、公开、公平评税定税。

  二、在这次调整税负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税收政策办事。根据“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原则,根据业户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并考虑物价上涨因素,结合今年税收任务,恰当地调整税负。要通过调查测算,分地区、分行业、分类型制定规范的税负标准和定税标准,认真解决业户之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税负不均的问题,不断完善“双定征收”、“单定征收”、“查实征收”的征收管理方法和措施,使个体工商户的税负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三、对定税征收业户,可以采取“业户自报,小组审查,民主评议,国税机关核定,张榜公布”的办法,按季、按半年或按年评定应纳税款,分月或分季征收。对业户的实际生产经营额超过国税机关核定的生产经营额20%以上的。应要求业户自行申报,国税机关及时调整其金额。不申报的。国税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额。

  四、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管理和税源的控管。针对目前流动经营、无证经营日益增多的情况。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漏征漏管户。对新开辟的各类集贸市场、专业市场、批发市场等要及时进行清理和整顿,使税收的正常管理及时到位。各地要结合本地情况,适当调整征管力量和工作时间,加强对街头巷尾零散税收及农村税收的巡回征收和稽查征收。

  五、要主动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反映个体税收征管中的困难和问题,争取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强个体税收的综合治理。耍充分发动群众,搞好协税护税,形成有效的协税网络和社会监控机制。

  各地评税定税调整税负的工作要求在四月底以前结束,并将调整情况及时报告省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0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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