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继续采取计划管理方式对国有粮食企业在99年1至7月销售的“吞吐用粮”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1999]172号 1999-07-27 税屋提示——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1999年国有粮食企业销售“平抑市场粮价的吞吐用粮”的免税计划下达给你们,请按照各级政府指令性计划逐级下达,抓紧落实。 本通知执行时间为1999年1月1日至7月31日。实际执行中,凡销售吞吐粮数量高于计划的,要以计划确定的数量计算免税;低于计划的,以实际销售数量计算免税。已经征税的,一律不予退税。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07月27日 附: 1999年度政策性吞吐粮食计划分配表 单位:万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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