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业使用发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通地税[2006]44号 2006-04-04 各旗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派出机构: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业使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内地税字[2006]74号)转发给你们,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征收单位要严格按照文件精神做好启用房地产业专用发票工作,同时对旧版发票要及时收回登记造册统一缴销。从 2006年4月1日起全部启用房地产业专用发票,即:《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房地产开发销售预收款凭证》、《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新版专用发票》),上述三种发票均为机打发票,一式三联,手工填写无效,原《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建筑安装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可以延用2006年6月30日,过期作废。 二、各征收单位做好新旧票的衔接工作,在此期间原《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建筑安装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用完的,可以直接申请印制半年用量的《新版专用发票》。 三、《新版专用发票》软件同原《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建筑安装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软件格式一样,各征收单位管理科负责提供申请安装软件企业的名单,软件由信息中心负责安装,各征收单位将安装软件的企业名单于每月终了后 10日内上报市局税收管理科(陈红静邮箱)备案。 四、各征收单位要加强对房地产业的税收管理,从源泉上实现监控和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制度,建立健全各类帐簿及传递手续,以启动《新版专用发票》为契机加强对房地产业发票进行检查,市局将在适当时机进行抽查,为确保地税系统推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顺利实施做好基础工作。 通辽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04月0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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