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进[2009]1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3-19
摘要:外商投资项目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国产设备的增值税额,不得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进[2009]12号           2009-03-19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为保证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平稳过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8]12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6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2006年7月1日前已经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批准的且未按《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的规定办理退税的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工作。经审核,省局同意对符合条件的86家(名单见附件)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的规定办理退税。请各地严格按文件规定进行审核,并按现行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二、对于外商投资项目2009年6月30日以前采购的国产设备,企业可以选择按照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进行抵扣,也可以选择按原规定进行退税。选择按原规定退税的,必须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6号)第二条规定的条件。

  三、外商投资项目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国产设备的增值税额,不得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

  四、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退税申请,必须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方可办理退税。同时做好已退税国产设备的监管工作,监管时间以该国产设备《收入退还书》上的日期开始计算,监管期为5年。

  附件:2006年7月1日以前外商投资项目名单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9年3月19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