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发[2004]89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6-11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4]60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2004]89号        2004-6-11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4]60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开展对享受免税优惠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检查清理。凡不同时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的三个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免税资格,对其销售的废旧物资一律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日常管理,每季进行一次实地核查,重点核查企业的废旧物资购销与资金流向、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开具情况是否相符。发现企业有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行为的,一律取消其免税资格,并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个体工商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月销售额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可以享受免税优惠;月销售额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一律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四、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6月11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