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国税函[2008]147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石化湖北分公司和中石油湖北销售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5-05
摘要:中石化湖北分公司系统、中石油湖北销售分公司系统所属分公司预征率仍按0.8%和0.6%执行。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石化湖北分公司和中石油湖北销售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8]147号       2008-5-5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石油分公司系统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销售分公司系统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鄂国税函[2005]209号)的规定,结合2007年清算结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石化湖北分公司系统、中石油湖北销售分公司系统所属分公司预征率仍按0.8%和0.6%执行。

  二、中石油湖北销售分公司所属非独立核算的便利店经营收入,按照油品的预征率,在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征增值税,同时填报《增值税计算情况传递表》(见附件)。

  附件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8年5月5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