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三峡坝区移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6]229号 2006-11-29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三峡坝区移民工作的会议纪要》(89号)精神,现就三峡坝区移民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坝区移民就业享受国家有关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二、坝区移民从事个体经营以及企业吸纳坝区移民就业,凭《移民证》比照再就业税收优惠减免税程序办理。 三、坝区移民在省内跨县(市、区)从事个体经营以及在企业就业的,凭《移民证》和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在其经营地或就业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可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1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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