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晨阳橡塑有限公司与长丰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税屋整理 作者:税屋整理 人气: 时间:2015-04-06
摘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14)合行终字第001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晨阳橡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相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贵娥,安徽正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败诉原因分析及申诉建议

长丰县地方税务局:
我局稽查局与合肥晨阳橡塑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业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作出了(2014)合行终字第00164号行政判决书。该判撤销了长丰县人民法院(2014)长行初字第00007号行政判决、我局稽查局长地税稽罚(2013)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对败诉原因作出分析,并提出申诉思路和申诉建议。

一、败诉原因分析
稽查局作出行政处罚后,晨阳公司仅对处罚决定中的第(一)项和第(三)项提起诉讼。该司自始至终都未对稽查局是否超越职权提出异议,甚至在二审开庭时,主审法官也未对超越职权问题提出质疑,未将此纳入争议焦点之中。但是,法院在判决时,却忽然以稽查局超越职权为由,直接作出了撤销判决,委实令人意外和不解。
细查该份判决的“本院认为”项,二审法院既未对晨阳公司的上诉意见进行论证评述,也未对稽查局的答辩意见进行分析判断,更没有对系争的晨阳公司少申报缴纳税款和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两个具体事实行为作出详细的剖析推理,对国税总局的税收工作管理权限和国务院的授权根本是视而不见。这在一贯以论证严谨、法理缜密自诩的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中,是不多见的。二审法院仅仅抓住征管法实施细则中“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这句话,认定稽查局的处罚决定内容不属于稽查局的法定职责,却根本不对晨阳公司的两个具体事实行为是否属于偷税进行法律推理。通俗的说,二审法院的这种做法属于典型的“你说你的,我判我的,你说的我就是不听”。
综上,我局稽查局的败诉原因从表面上看是法院认为稽查局越权处罚,我局也无需揣测其它可能性。无论如何,该判决是一份错判,在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均存在重大错误,且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

二、败诉后果
依据该生效判决,合中院行政庭现在认为单位少申报缴纳税款不属于偷税;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且帮助纳税人掩饰隐瞒同样也不以偷税论,故此稽查局无权处罚。可是,如果以地税局的名义再对前述两项行为重新作出处罚,合中院是否就一定会予以维持了呢?答案是未必。届时,合中院可能会认定单位少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属于偷税;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且帮助纳税人掩饰隐瞒的行为,违反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应以偷税处理。合中院会再次援引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认定地税局不是法定专司偷税查处的机构,无权处罚偷税行为,以地税局的处罚超越职权为由,判决撤销。

综上,合中院的这份判决,会让税务机关的正常工作陷入瘫痪,如果不予以撤销,会给整个税务系统的稽查工作造成巨大阻碍。

三、申诉思路
针对(2014)合行终字第00164号行政判决书,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申诉:
(一)合中院对本案关键事实定性错误
生效判决中,合中院认为单位少申报缴纳税款和未履行代扣代
缴义务的行为不应由稽查局查处,言下之意,就是合中院认为前述两行为不属于偷税。这一认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缺乏法律依据。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晨阳公司的这两个行为一个属于典型的偷税,一个应以偷税处理,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稽查局均有权查处。所以,生效判决对此关键事实定性错误,直接导致错判,应予以纠正。

(二)合中院适用法律错误
合中院在判决中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认为 “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却忽略了国务院在本条第二款中作出的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国税总局依据该款规定,获得了国务院的授权,作出了国税函[2003]1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职责问题的通知》,制定了《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明确稽查局有权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姑且不论案涉晨阳公司的两个行为是否属于偷税,即便不构成偷税,稽查局也有权依据上述国税总局的规定,对晨阳公司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合中院孤立适用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反复强调稽查局仅能查处偷税等行为,却无视第二款国务院的授权。合中院的这种做法,剥夺了国税总局的权利,有悖国务院的立法意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三)合中院的判决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
 该判决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导致税务机关的正常工作陷入瘫痪,如果不予以撤销,会给整个税务系统的稽查工作造成巨大阻碍。

四、申诉建议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提出申诉。前述法律规定,我局的救济途径包括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我局稽查局可考虑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办案规则》,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要求其提起抗诉,也可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申诉。当然,申诉工作是一个漫长、复杂的系统工程,尚需要得到上级机关的理解和支持,并加强和司法机关的沟通。

以上意见,仅供贵局参考。

刘 颖 杰 律师
2014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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