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发[2018]9号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3-02
摘要:创投基金减持股份违反本细则规定,或者通过交易、转让或者其他安排规避本细则规定,或者违反本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本所可以采取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证发[2018]9号          2018-3-2


各上市公司:

  近期,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根据该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于2018年6月2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创业投资基金发展,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创投减持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细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符合《创投减持特别规定》的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创投基金)股东减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创投基金投资的早期中小企业或者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后,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适用下列比例限制:

  (一)截至首次公开发行材料受理日,投资期限不满36个月的,创投基金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二)截至首次公开发行材料受理日,投资期限在36个月以上但不满48个月的,创投基金在任意连续6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三)截至首次公开发行材料受理日,投资期限在48个月以上的,创投基金在任意连续3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创投基金投资的早期中小企业或者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后,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适用下列比例限制:

  (一)截至首次公开发行材料受理日,投资期限不满36个月的,创投基金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二)截至首次公开发行材料受理日,投资期限在36个月以上但不满48个月的,创投基金在任意连续6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三)截至首次公开发行材料受理日,投资期限在48个月以上的,创投基金在任意连续3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遵守《减持细则》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第五条 创投基金减持股份违反本细则规定,或者通过交易、转让或者其他安排规避本细则规定,或者违反本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本所可以采取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违规减持行为导致股价异常波动、严重影响市场交易秩序或者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本所从重予以处分。

  创投基金减持股份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本所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早期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投资期限”按照《创投减持特别规定》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 创投基金减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减持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本细则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九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18年6月2日起施行。

标签: 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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