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税务局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范围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6-29
摘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规划内的各类企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支出来源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通过辽宁省电子税务局或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国家税务总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税务局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范围的公告

  为进一步增强纳税人缴费人的获得感,便捷税费办理渠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信息系统规范化管理的要求,辽宁省社保综合征管系统即将停止使用,在辽宁社保综合征管系统中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将迁移至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征收。为推进税费同征同管,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机关的通知》(辽税办发〔2021〕28号),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部分征管范围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部分征管范围

  (一)从2021年7月1日起,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规划内的沈阳市浑南区汪家街道、深井子街道内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费人,主管税务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浑南区税务局调整为国家税务总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税务局。

  (二)从2021年7月1日起,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规划内的抚顺市沈抚新城李石经济区、拉古经济区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费人,主管税务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抚顺经济开发区税务局(不含高湾地区)调整为国家税务总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税务局。

  二、相关事宜

  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规划内的各类企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支出来源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通过辽宁省电子税务局或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办公地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滨河路银科大厦E座二楼

  咨询电话:024-58065052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税务局

2021年06月2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税务局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范围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按照辽宁省税务局工作部署,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迁移至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征收,为便捷纳税人缴费人税费办理渠道,推进税费同征同管,对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范围进行调整。

  二、调整的征管范围

  (一)从2021年7月1日起,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规划内的沈阳市浑南区汪家街道、深井子街道内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费人,主管税务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浑南区税务局调整为国家税务总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税务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规划内的抚顺市沈抚新城李石经济区、拉古经济区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费人,主管税务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抚顺经济开发区税务局(不含高湾地区)调整为国家税务总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税务局。

  (二)具体征管范围

  本《公告》中调整的征管范围是与《国家税务总局沈抚新区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沈抚新区税务局关于税源管理部门职责调整的公告》(2018年第2号)中列明的征管范围一致。

  三、申报缴纳事项

  (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规划内的各类企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支出来源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于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的工作日期间向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税务局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缴费人可通过辽宁省电子税务局或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施行日期

  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缴纳期为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据此本公告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