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湘国税发[2008]158号 2008-12-29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将全省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企业名单印发给你们(见附件),请各地对照核实。2008年7月1日以后企业以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产品(包括水泥熟料)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请各地逐户清理,已退税的应按规定追缴入库。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办理要求和程序仍按《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国税发〔2007〕168号)规定执行。 附件: 1、湖南省通过认定的利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参考名单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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