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推荐评审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具体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财会[1995]17号 1995-02-20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1996]4号 上海市财政局 国税局 地税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6年12月12日起全文废止。
前年组建的上海市第三届会计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会计高评委”)的办事机构设在上海市财政局会计事务管理处(九江路60号410室,邮编:200002,电话:3210681(直线);3219610×3410分机)。 市会计高评委的评审工作每年举行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年9、10月份进行。 二、关于推荐形式 推荐评审高级会计师分为正常推荐和破格推荐两种形式。 凡具备《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所规定高级会计师学历、资历条件的,即取得博士学位,并担任会计师职务2至3年;取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大学本科财经专业毕业并担任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作为正常推荐评审。虽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作为破格推荐评审。 破格推荐评审,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附发《关于破格推荐评审高级会计师暂行办法》的破格条件进行推荐,并经区、县、局职改办审核同意。 三、关于推荐工作程序 推荐评审高级会计师的工作程序,分为:单位考核提名,个人填交材料,整理综合报告,区、县、局审核推荐。 1.单位考核提名。根据规定,经过对推荐评审对象在会计师任职期间的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只有考核成绩为优秀者,方可考虑晋升,才能推荐评审高级会计师。因此,转入经常性评聘工作后评审不搞个人申报,首先应由所在单位行政领导根据考核结果进行提名。 2.个人填交材料。单位考核提名后,评审对象必须如实填写上海市人事局近期印制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表》,并如实提交学历、资历、工作业绩、所受奖励、学术论著等情况的材料。 3.整理综合报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必须对评审对象填交的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并在群众评议和定性定量考核的基础上,整理写出综合报告。综合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行政职务、最高学历、何时评、聘会计师专业职务、从事财务会计工作专业工龄、社会职务、单位地址及电话。 (2)学历:起迄年月、毕业学校、所学专业、以及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3)经历:起迄年月、工作单位、工作岗位、以及行政职务提升情况。 (4)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和工作态度。 (5)学术论著:标题、发表于何时何处、字数、并注明与人合作和获奖情况。 (6)工作业绩:担任会计师专业职务之后,在健全会计基础、加强财务管理、参与经营决策等方面财务会计工作中,作出的实际成绩,取得的实际效益,解决重大实际问题的业务能力。工作业绩是综合报告的重点部分,也是评审工作的重点内容,因此,务必求实。 (7)推荐意见:要求说明单位规模(上年末职工人数、固定资产总额、流动资产总额、上年度销售、业务收入总额、利润总额、税金总额)、会计机构和岗位设置(会计人员数,及现有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人数)等情况,并附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划分、认定大中型单位的通知。 4.区、县、局审核推荐。区、县、局职改办应对评审对象填报的各种材料和所在单位整理的综合报告,进行认真核实和审定。然后,提交由主管局职改办会同局财务处(区、县职改办会同区、县财政局)组成的推荐小组(5人至9人,财务或财政占2/3)进行讨论。推荐小组不同意推荐的,请不要报送;推荐小组同意推荐的,再由区、县、局正式办文(请挂文号,并附花名册),报送市会计高评委。 四、关于报送材料的时间和内容 报送材料的时间定为每年7月底以前。8月1日以后报送的材料,一律放在下一年度评审。报送材料的内容为: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表》一式三份; 2.《综合报告》(请打印)一式十五份; 3.学历证书、会计师的资格证书和聘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4.学术论著一式一份,其中一篇供市会计高评委两位专家评价的主要学术论著则须报送一式两份(要求铅印或打印的复印件,并在论文前面附上“论文提要”;不具备规定学历破格推荐的,须在省市级以上杂志公开发表的论文;手抄的、无论文提要的,不予评价); 5.定性定量考核材料和业务考绩档案一式一份,请将年度考核结果和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填入业务考绩档案最后一页“考核情况”内,并加盖公章; 6.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两张,背面写好本人姓名,并装入空信封内。 五、关于组织统一外语考试和专家评价论文 统一外语考试每年组织一次,各区、县、局每年7月底以前报送评审材料时发给报名表。报名时间定为每年8月上、中旬。考试时间定为每年8月份的最后一个星期日。具体办法按照本通知附发的《关于评审高级会计师外语考试暂行办法》试行。 在组织外语考试的同时,将原由所在单位选请两名同行专家,改为由市会计高评委办事机构分送两位评委,对评审对象的主要学术论著提出评价意见。 六、关于转省市和转系列的评审方法 凡在外省市、国务院各部委所属单位已被评聘为高级会计师,现调入本市企事业单位仍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会计专业人员,应由所在单位和区、县、局职改办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及时报送市会计高评委复核评审,符合任职条件的,才能确认其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 原曾被评聘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高级职务(如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等),后因工作需要转到会计系列,需在现财务会计岗位上工作满1年,并经考核能履行高级会计师岗位职责的,应由所在单位和区、县、局职改办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及时报送市会计高评委评审,符合任职条件的,才能确认其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 七、关于委托地方评审 国务院各部委设在本市的直属单位需要委托地方评审的,一般可通过其代管局按照本办法规定书面委托(如在本市无代管局的局级直属单位也可直接委托)市会计高评委评审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 八、我局于去年印发的沪财会[1994]11号、沪财会[1994]108号文相应废止。 上海市税务局 1995年2月20日 附件一: 关于破格推荐评审高级会计师暂行办法 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以及人事部、上海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有关文件的精神,为了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少数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任职条件,但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条件,而确因岗位设置需要破格推荐评审高级会计专业职务的会计人员,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大学本科财经或非财经专业毕业,但不具备规定资历,即担任会计师职务不足5年的会计人员,破格评审高级会计师,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2年以上。非财经专业的本科毕业生,还须经接受继续教育取得大专程度财经专业的教育证明。 2.担任会计师职务3年以上,并在会计师任职期间考核中有两年成绩为优秀者。 3.担任大中型企事业总会计师(含副职)或大型企事业及业务主管部门财务科长(含副职)3年以上,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确能胜任组织和指导一个大中型单位的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在会计师任职期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拟写过在全国或全市系统内施行的财务会计法规、制度、核算规程和管理办法,经部、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确认,并附有书面材料和确认证明的; (2)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中,为使单位达到会计工作二级,起主要作用的; (3)在改革开放和转换经营机制中发挥参谋决策作用,并在资金、成本(费用)、利润等三项经济指标管理中,有部分指标达到全国或全市同行业先进水平的; (4)在运用有关政策规定和现代化会计管理解决重大实际问题方面,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在全国或全市性专业会议上作过经验交流介绍,并有大会印发书面交流材料的; (5)为主参加过部、市级重点工程项目或引进项目的经济效益可行性调查分析,论证正确,已被采纳,并取得有关证明的。 二、担任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但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会计人员,破格评审高级会计师,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大学专科财经专业毕业,并从事财务会计工作20年以上,且在会计师任职期间考核中有3年成绩为优秀者。非财经专业的大专毕业生,还须经接受继续教育取得大专程度财经专业的教育证明。 大专以下学历,则须从事财务会计工作25年以上。男同志须年满55周岁,女同志年满50周岁,才能破格推荐;否则,须经全国会计师资格统一考试合格;经过会计专业大专程度进修或培训8门课以上的,则可暂予免试。 凡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最低限度为15年以上: (1)大学双专科毕业; (2)在会计岗位上的全国、市级劳动模范,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或全国先进财会工作集体的主要代表; (3)现在会计高层次岗位(大型企事业总会计师或大型企事业及业务主管部门财务处正副处长)任职的。个别工作业绩非常突出,但不满15年的,需经区、县、局职改办专题报告,并经分管局长签注意见后,才能破格推荐,但其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至少为12年以上。 现在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过去从事过与财务会计专业相近的业务工作,如从事审计、财政、税务、金融等有关业务工作的;或财经专业毕业后从事计划、统计、物价等有关业务工作的,原则上可将这一段工作时间作为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 2.较系统地掌握经济、财务会计理论和专业知识,确有真才实学,并在会计师任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市级以上专业杂志多次发表过有实用价值的财务会计专业论文(累计15000字以上,最低限度为8000字),其中一至两篇曾获得全国、全市性优秀论文奖,或曾在部、市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过并被编入论文集的; (2)编写过大专程度的财务会计教材(累计20000字以上,最低限度为8000字),并正式出版发行,经会计系列主管部门和会计高评委认可的; (3)多次在大专院校学历班比较系统地讲授过大专程度的财务会计课程(80课时以上),并能取得有关证明的; (4)带教过大专以上学生进行毕业论文指导(10人以上),并能取得有关证明且附学生的毕业论文及指导意见的。 具备(2)、(3)、(4)条件之一者,还须至少发表过一篇专业论文,以供市会计高评委两位专家进行评价。 3.担任大中型企事业总会计师(含副职)或大型企事业及业务主管部门财务科长(含副职)4年以上,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确能胜任组织和指导一个大中型单位的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在会计师任职期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拟写过在全国或全市系统内施行的财务会计法规、制度、核算规程和管理办法,经部、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确认,并附有书面材料和确认证明的; (2)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中,为使单位达到会计工作二级,起主要作用的; (3)在改革开放和转换经营机制中发挥参谋决策作用,并在资金、成本(费用)、利润等三项经济指标管理中,有部分指标达到全国或全市同行业先进水平的; (4)在运用有关政策规定和现代化会计管理解决重大实际问题方面,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在全国或全市性专业会议上作过经验交流介绍,并有大会印发书面交流材料的; (5)为主参加过部、市级重点工程项目或引进项目的经济效益可行性调查分析,论证正确,已被采纳,并取得有关证明的。 三、破格评审高级会计师,除须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所规定的任职条件。 四、转入经常性评聘工作后,会计系列一般不越级破格评审高级会计专业职务。从本届高评委开始,对于既不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又不具备担任会计师5年以上资历,一般也不再进行破格评审。 五、本暂行办法业经市职改办公室同意,在本届市会计高评委任期内试行。 附件二: 关于评审高级会计师外语考试暂行办法 为了提高有关会计专业人员业务素质,保证会计专业高级职务评审质量,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高级会计师应具备“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的基本条件,以及有关职改文件规定的“既要严格要求,又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精神,特制定本市评审高级会计师的统一外语考试暂行办法: 一、各区、县、局推荐评审高级会计师,除符合免试规定外,评审对象都须参加统一的外语考试。 二、外语考试的报名、命题、阅卷、发证等所有考务工作,委托上海财政税务职工大学(江西中路246号四楼,电话:3230622,3219610×3936)具体负责。 三、外语考试每年8月份组织一次,各区、县、局于每年7月底以前报送评审材料时发给报名表。 报名时间:定为每年8月1日至20日(星期日休息),上午九时至十一时半,下午一时半至四时。 考试日期:定为每年8月份的最后一个星期。 四、外语考试要求 1.考试科目:定为基础外语和专业英语两种,在报名时任选一种。 2.考试语种:基础外语一般分为英语、俄语、日语等。 3.考试题型:外文译成中文。 4.考试语速:翻译英(俄)语,2000至2500个印刷符号/小时。 翻译日语,1000至1300个印刷符号/小时。 5.考试形式:采取笔试方式进行,可带词典。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五、考试命题所用教材 1.基础英语,采用许国璋(英语)(附:自学辅导)第四册,1992年重印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出版。 2.基础俄语,采用高等学校教材《基础俄语》第四册,北京外国语学院主编,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出版。 3.基础日语,采用高等学校教材《日语》第四册,上海外国语学院主编,上海译文出版社出版。 4.专业英语,采用《Bookkeeping and Accounting》,Jocl J.Lerner著。 六、发证。凡参加统一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上海财政税务职工大学印制的《评审高级会计师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有效期5年。合格证书将与评审材料一并发还给各区、县、局。 七、免试规定 1.曾公开发表、出版译著20000字以上的; 2.曾出国学习、进修1年以上,并有书面证明的; 3.已获得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干部培训中心发给的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高级外语授课班结业证书(附考试成绩)的; 4.已通过出国留学人员外语考试,并有成绩通知单的; 5.转省市和转系列评审的; 6.年龄在57周岁以上(女同志年龄在52周岁以上)的会计专业人员。 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县、局职改办审核签注意见后,可以免试外语。 八、本暂行办法如与市职改办今后下达的外语考试办法不一致时,以市职改办文件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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