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全市非税收入征管工作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海政发[2005]47号 2005-5-31 各镇人民政府,管理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加强全市非税收入征管工作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执行。 海城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于加强全市非税收入征管工作的有关规定 非税收入是国家赋予地方政府依法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也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补充。按照辽宁省财政厅辽财综[2004]390号《关于加强全省非税收入征管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强化全市非税收入管理,杜绝非税收入流失,确保非税收入持续增长,特作以下规定: 一、明确征收范围 1、非税收入要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收取,对我市各部门、各单位现行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要全部纳入征管范围。 2、按照省财政厅明确的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对我市目前尚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项目一律实行收支两条线,并积极探索各项收费的运作模式。 二、加强征收管理 3、严格审批制度。对已执行的非税收入项目实行年检制度;对上级部门出台的新项目,必须结合我市实际,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对需委托其它部门代收的非税收入要报财政部门批准。 4、坚持应收尽收。各执收单位要应收尽收,严禁越权减免,要加强对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管理,完善“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机制,要加强以物抵费资产管理,防止损失浪费。 5、集中财力管理。为增加政府宏观调控能力,要加大集中财力力度,行政性收费最低集中30%,事业性收费最低集中25%,超收部分要加集20%.对应税的非税收入税后部分也要集中5-10%的财力。 6、实行收缴分离。非税收入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补充,应采取积极的入库办法,即对一些收费环节较少,后期制约手段比较强的收入,可采取直接缴入国库的方式,实行收缴分离;对一些收入比较零散、后期制约手段比较差的收入项目,实行集中汇缴。 7、规范票据管理。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政府性基金)的非税收入项目,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属于经营性收费的非税收入项目,统一使用税务发票。对于应税项目,由单位依法纳税或由财政收费管理部门代征,以规范票据管理。 三、建立激励机制 8、对市直各执收单位在依法组织征收的前提下,鼓励自觉增收、实行多收多支、超收奖励的办法。 (1)对于超额完成年度收入计划的部分,原则上由财政部门按核定的集中财力比例留足后,其余返回各征收单位用于补充经费和事业发展,返回部分的40%可用于奖励。 (2)奖金额按编制内实有人数计算,执行年初确定比例分成的单位人均不得超过1500元,对于超过计划收入部分比年初确定集中比例提高20%的单位,奖金额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人均不得超过2500元。 (3)对于未完成收入计划的征收单位,按短收比例相应扣减当年经费计划,并不得享受工资以外的任何奖金。 9、对镇(区)非税收入管理实行年度考核评比制度,优胜单位予以适当奖励。 四、加强监督检查 10、财政、审计、物价、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非税收入的日常管理,对依法应收不收、应罚不罚等非政策性因素造成非税收入短收的,除按国家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查处外,要对执收部门和单位实施相应处罚。 11、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群众意见大、影响较坏的的“乱收、乱罚”行为坚决予以制止,并对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涉及法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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