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工商企监字[2018]138号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10-11
摘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开展企业信用修复工作,对企业信用修复申请要认真核查,强化监管。发现违规或超出规定范围办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的,要责令有关单位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工商企监字〔2018〕138号              2018-10-11


各市工商(工商质监)局、省直管县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是企业信用监管的重要内容,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3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6〕48号)实施以来,信用约束成效明显。为更好发挥企业信用监管作用,深入构建健康有序、充满活力的市场秩序,积极探索建立自我承诺、主动纠错、信息公示的信用修复机制,根据《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办字〔2018〕31号),现就建立我省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修复机制的适用范围

  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是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包容审慎监管的原则,为服务经济发展全局,扶持企业健康发展,增强监管工作针对性所建立的一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本通知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是指依据《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符合下列情形的,经企业申请实施信用修复后可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工作机制。

  (一)企业因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二)企业因未在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公示了相关信息,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三)企业因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更正其公示信息,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四)企业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二、信用修复机制的工作流程

  对本通知规定情形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工作,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办理:

  1.企业申请。企业应当向经营异常名录列入机关(县区级以上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企业信用监管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1),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2)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附件2),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3)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信用承诺书(附件3)并加盖企业公章,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2.核查上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机关收到企业信用修复申请后,核实是否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情形。符合上述第(一)种情形的,经营异常名录列入机关于2个工作日内对企业年报公示情况进行核查,填写《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核查意见表》(附件4),并将经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的表格与企业信用修复申请材料报省工商局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处。

  符合上述第(二)(三)(四)种情形的,经营异常名录列入机关于3个工作日内分别对责令企业公示的信息、企业更正的公示信息、企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进行核查,填写《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核查意见表》(附件4),并将经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的表格与企业信用修复申请材料报省工商局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处。省工商局及各市工商(工商质监)局受理的信用修复申请,可以委托企业属地管辖机关核查,由核查机关填写核查情况,委托机关填写核查意见。

  3.审查决定。省工商局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处根据企业申请材料和核查意见提出初审意见(附件5),并于2个工作日内报省工商局分管负责人作出是否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决定。

  4.信息公示。省工商局作出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决定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公示。

  符合本通知规定情形的企业,须经企业主动申请信用修复方可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企业不申请信用修复的,应保留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内,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不得自行作出移出决定。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信用监管,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强化联合惩戒,同时要鼓励企业重塑信用,及时启动信用修复工作机制,加强政策宣传,提高监管效能。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企业信用监督管理机构要强化责任落实,积极组织实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工作,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明确责任分工。省工商局负责指导、组织全省范围内本通知规定情形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工作;经营异常名录列入机关负责企业信用修复申请的核实和受理;企业管辖机关负责信用修复申请的核查;对因企业住所变更等原因导致登记管辖机关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的企业管辖机关负责核查。

  (三)严把政策界限。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开展企业信用修复工作,对企业信用修复申请要认真核查,强化监管。发现违规或超出规定范围办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的,要责令有关单位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强化信息共享。对经信用修复后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要及时将企业信用修复信息与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推进协同监管,切实增强市场监管风险防范作用。

  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开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工商局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处反馈。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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